小陈这几年在上海工作后积攒了一笔钱,他想将这笔钱拿回老家盖房子。钱不是很多,一共30万,小陈准备盖的是三层楼房,这样就可以容下爸妈和未来的妻子孩子一起居住。
于是,2021年12月,经多方打听,他找了村里的个体工匠老王,双方签订了《包工协议》,约定由老王负责为小陈盖房,包工一口价30万。老王拿到订单后,又雇佣个体工匠老吴共同施工。2022年3月,老吴在施工时,不慎将一块砖跌落楼下,将路过的男子花某砸伤。
花某经诊断构成重伤,前后花去医药费40余万,还落下了“脑震荡”的后遗症。于是,他向小陈、老王、老吴索赔。包工头老王、施工人员老吴承认自己没有相应建筑资质,不知道在施工场地需要搭建安全防护网、系安全绳,最终导致意外发生,所以他们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而小陈则连连喊冤,他认为,自己已经将施工任务全部交由老王承包,当天自己也根本不在现场,没有过错,不该承担责任。
协商无果后,花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00多万元。
那么,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小陈是否应当和老王、老吴一起承担责任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与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虽然只有一层楼之差,但是法律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具体来说:
1)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住宅且包工包料的,由承包方承担房屋建造的全部事项,工期满后房主向承包方支付报酬,这种一般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这种情况下,虽不需要建筑资质,但也有资质要求,一般情况下,具有农村建筑工匠资格的人员或具有当地一般工匠水平的人员可认定为具有承揽资质,如房主在没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的情况下,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住宅且包工不包料的,即“包清工”,房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挥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对施工人起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作用,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施工者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房东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农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
具体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小陈将三层楼房施工发包给包工头老王修建,双方的关系是建设工程发(承)包关系。包工头老王作为工程的承包人,是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者,也是安全风险的管控者,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其管控不到位,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老吴虽然是老王的雇员,但其在施工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在未搭建安全防护网、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不规范操作导致砖块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小陈甲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包工头老王修建,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老王承担60%的责任,老吴承担20%责任,小陈承担10%责任。
由此可见,农村自建房并非房主签完合同就一劳永逸了,在选择施工队时,一定要先查验施工相关资质证明,避免因选任过错而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欢迎关注我,每天为您分享最新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