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谐与否,不仅取决于法律约束,更重要的是无形中的道德标准。而道德标准又取决于家庭背景,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协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极其重要的。在此,我想到了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提到的问题:
有个人因妻子偷了汉子打伤了奸夫。在乡间这时理直气壮的。但是和奸没有罪,何况又没有证据,殴伤却有罪......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律秩序。
因此,法律体系和道德底线二者的关系是十分微妙的,也是相当难以协调的。正如Opinions on Moral Issues 中所提到,所谓的道德标准正如个人观念一样,同样存在不正确的一面;法律体系,随着道德标准和社会进展的进步性和不稳定性,也需要与时俱进做出调整。在充满约束性的道德准则和充满人性的法律体系相互合作后,社会也会更加稳固,冲突也就逐渐减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