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受XXX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受本案原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发表以下意见:
一、本案交通事故认定清楚,赔偿责任明确。
本案事实清楚,对于本案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被告XX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一)被告超速驾驶XXXX号牌小型轿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xxx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坚持被告只承担10%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我方坚持被告杜依山·木巴拉克付次要责任,应承担30%责任,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二)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000.00元。
本案中,XXX驾驶的XXXXX号牌小型轿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在投保期限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的请求赔偿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既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依据,应当得到支持。且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已认可了大部分赔偿项目和数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此外依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计算,原告共应产生费用501413.95元,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20000万元。剩余的381413.95元按三七责任进行分成,其余被告xxxx最终需赔付原告114424.2。
1.原告共实际支出医疗费共计57473.5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医院的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收据,还出示了病案复印件以及诊断证明书,足以认定。
2.护理费26056.8元
死者XXX在住院期间及在家休息期间,由原告XXX及死者XXX兄弟护理。死者XXX病历记载住院日期为2017年8月28日,死亡证明记载死亡日期是2018年1月16日,住院至死亡共计140天。按照2017年某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7932元,每日186.12元计算。140×186.12=26056.8
3.住院伙食补助费42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当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是25元/天。
死者XXX病历记载住院日期为2017年8月28日,出院证明记载出院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共计17天,每天25元。17×25=425
4.营养费35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当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是25元/天。
死者XXX病历记载住院日期为2017年8月28日,死亡证明记载死亡日期是2018年1月16日,住院至死亡共计140天。140×25=3500
5.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XXX户口本、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XXX死亡时年龄未满六十周岁,赔偿年限应按照二十年计算;根据2017年某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11045元计算。20×11045=220900元。
6.丧葬费33966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按照2017年某省在岗职工年均工资67932计算。67932÷12×6=33966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11326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XXX死亡时,大女儿XXX八岁(2015年9月29日出生),小女儿XXX四岁,原告出示的户口本及出生证明可以证明。
按照2017年某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713元。大女儿XXX:8713×10÷2=43565元;小女儿XXX:8713×16÷2=69704元。共计113269元。
8.误工费8747.64元
死者XXX病历记载住院日期为2017年8月28日,出院证明记载出院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住院共计17天。按照2017年某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7932元,每日186.12元。186.12×17+186.12×10×3=8747.64元
9.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原告及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支出交通费六千多元,原告共有票据的83张,共计5076元,但原告只主张5000元。
10.鉴定费12000元
鉴定程序是必须进行的程序,因此支出的鉴定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范围,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11.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创伤和打击,为此支持20000元精神赔偿金为宜。原告主张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有考虑了事故责任划分、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被告经济能力等综合原因。
基于以上事实,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的上述费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依据人身伤害完全赔偿的原则,做出公正的裁决。
代理人:XXXXXXX事务所
王子涵律师
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