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价高者得”
“稀缺”和“短缺”的区别。稀缺是基本约束(序中已经提到)。短缺是当一种固然是稀缺的资源,其价格被人为压低后,引发的拥堵、排队、囤积、浪费和规避管制等现象。
今天世界的绝大部分资源,都首先是按照富者先得、富者多用的规律来分配的,而实现的机制大致就是买卖。
“价高者得”是最经济最公平,是最可行的竞争办法。只有“价高者得”的竞争规则,才能减少浪费和刺激生产。
假如不拼钱,那会拼什么?不认钱就认人,我们要在认钱和认人之间两害相权取其轻。当交易中有一方是认钱不认人的,那就能极大地增加交易的机会。这恰恰是货币的基本妙处。
按“价高者得”原则筛选出来的不是贫富,而是需求的大小。(富人有不肯出价的时候,穷人有肯出价的时候)市场机制为需求更高的穷人提供了随时可以战胜需求较低的富人的机会——“价高者得”。
除了出价高低外,我们还能用什么手段来比较人与人之间的需求孰高孰低呢?
当然,在对稀缺品实施按价分配的同时,若确实要帮助穷人或某种特定人群,那就不妨把他们先识别出来,然后给予补贴。
让每个人以自己的财富和收入为基础,分别根据市场价格的指引,来追求他们所希望的消费模式,才能自然而然地达到每个人的效用最大化。
第二部分 价格是怎样决定的
供求决定售价,售价决定成本。不是生产要素先有了与生俱来的成本或原价,再汇总并加上“合理的利润率”成为最终售价。世上既不存在“合理的利润率”——赚的时候可以盆满钵满,也不存在“合理的亏损率”——亏的时候可以血本无归。
与卖家竞争的,是其他卖家;与买家竞争的,是其他买家;卖家与买家并不竞争。商品的价格不是由某个买主或卖主,而是由无数买主和卖主“共同决定”,并由每个买主或卖主“陆续汇报”出来的。
世界上没有不公平的买卖。任何买卖都是自愿的,否则就不是买卖,而是掠夺或偷窃。买卖双方发生交易,是因为他们对用来交易的物品的“估价”不同,从而取长补短、各得所需。
第三部分 举例
交通
道路是政府提供的私用品。作用是疏导交通,因此被疏导的交通越有价值,道路就越有价值。要使道路的价值越高,就应一直让对使用道路需求最高的车辆通过。
“用者自付”——高速公路由分散的地方政府或企业进行融资、建设和营运,更贴近“用者自付”,投资者有权收费。
火车票未充分调价
火车票价不够高,其经济之恶是那些用于排长队、拨电话、托关系、找黄牛所耗费的努力。如果这些精力用于通过他们的专业技能来服务他人,然后再把赚到的钱用以竞争火车票。这是一个如何消除社会浪费的客观问题。
征税
带来的三个结果:
挫伤供应商的积极性,使本来稀缺的商品进一步减少供应
商品供给减少会使价格进一步提价,增加消费者负担。
政府平添一个揩油的由头,赋税是买卖双方共同向政府支付的。
“法律无效定律”——不管政府规定税赋是向哪一方征收的,都不影响买卖双方分担税负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