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地说,对自然土地范围共享的想法,是可以进入"公共资源",进行没有限制和控制的个体掠夺。事实上,这些共享发展了上千年,也总是在地方和社区的背景下。在欧亚的农民社会里,一直都有习俗形式,指导联合土地的使用。
他们不允许外来者免费使用,对家庭成员的进入和使用也有控制。公共用地被定义成“没有分隔的土地作为一个整体属于当地社区的成员”。
这个定义没有能指出,公共用地即是具体的土地也是传统社区组织(决定多样子单元土地的承受能力、规定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过失使用的惩罚)。由于是传统的,本土的,和当今被政府拥有和管理的“公用领域”完全不一样。
国家管理的下的公共领域可能是破坏性的(像加拿大和美国已经变成的那样),或者是健康的(像过去经常发生的那样)---但没有一例是本地管理的。
现在关于怎样改革公共土地的辩论中,有一个呼声是:把这些公共土地的治理权归还给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