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ST浩源,股票代码:002700)于2022年7月19日发布公告称ST浩源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一案,符合立案条件,2022年7月15日收到立案告知书,现已立案侦查。上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事项与公司2020年被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系同一事项。
ST浩源此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件进展备受市场关注。2020年4月13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1年6月9日,ST浩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担保、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事项, 2021年8月4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ST浩源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据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披露,ST浩源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违规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二是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告知书》显示,2019年3月28日,公司关联方友邦数贸与新疆广汇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新疆广汇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友邦数贸支付8000万元预付款。同日,在公司实控人周举东安排下,ST浩源向新疆广汇出具《履约担保函》,承诺为8000万元的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时任董秘韩小锋在《履约担保函》上加盖公司公章。但随后因友邦数贸未履行《钢材采购合同》义务,新疆广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冻结ST浩源银行账户存款8548万元,并于2019年11月被法院扣划银行存款约6008万元。但ST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资金占用的事项。
此外,ST浩源全资子公司龟兹浩源在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6315万元。ST浩源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新疆东悦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4.5亿元。ST浩源在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2395万元。但ST浩源并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此前ST浩源曾多次出现过关联方占用资金事件,而且没有及时进行信披。2018年9月,深交所对ST浩源、周举东等责任方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上市公司还曾于2018年9月28日在网上举行了公开致歉会。
而ST浩源被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时,距上次道歉还不到两年。
对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方不当占用资金的原因,财税专家、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仝铁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是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流程;其次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尽职履责、恪尽职守,默认甚至纵容这种资金占用行为;再者是财务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没有把好资金管控关,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缺失。
上市公司隐瞒关联方不当占用资金首先属于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其次,会对公司、投资人都会造成巨大危害,不仅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也会极大增加企业运营风险,对投资者产生负面影响;再者,会因公司的虚假陈述、财务信息失真误导投资者的判断,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投资损失;另外,也损害了证券市场的规范秩序,造成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成本。
ST浩源被立案调查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利空消息,可能会引起公司股价波动。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认为,于2019年3月30日-2020年4月13日(含当天)期间买入ST浩源,并在2020年4月1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投资者注意,股票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
ST浩源表示,目前,ST浩源生产经营平稳正常,各项业务有序开展。在立案侦查期间,ST浩源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第一季度报数据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64亿元,同比增长13.44%;归母净利润1488.50万元,同比下降28.64%;扣非净利润1517.14万元,同比下降27.3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70.16万元,上年同期为928.95万元;报告期内,ST浩源基本每股收益为0.0352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