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经常关注我们的读者对于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现在我们带大家深入了解一下关于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利与弊。
下面请看案例:
案例一:林先生(化名)是深圳本地人,在2020年5月份入职东莞一家玻璃厂工作,岗位为外贸主管,工资月平6300元左右,自入职以来,该玻璃厂一直未与林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且拖欠林先生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不发,经过协商,该玻璃厂并未如林先生所愿签订劳动合同和发放拖欠的工资;万般无奈之下,林先生只得被迫与该玻璃厂解除劳动关系,在鼎胜的帮助下,开启了维权之路。
东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0年12月份收案,并于21年2月开庭审理,对此案做出了裁决,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五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如下合共51030元,具体为: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150元;
2、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资12600元;
3、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280元;
案例二:成先生(化名),是安徽人氏,在2018年来到深圳发展,已经在某塑胶制品厂工作了两年多,入职以来,公司方从未提起劳动合同一事,成先生那个法律意识较浅,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直到有一天同公司的小李,离职后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了公司,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后梳理拿到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是他也找到我们咨询,想要维权。但很遗憾,成先生的诉求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上述两个案例,同样都是未签劳动合同,为何差距这么大呢?
来看看相关法条吧
关于二倍工资的时效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再结合上述案例来看,即案例一中的林先生是在20年5月份入职,20年12月申请仲裁,由此看出,林先生在申请仲裁时并未超过一年时效,遂其主张得以支持;在法律上,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的工资,超过一年后,没超过一天,便过一天时效,反观案例二中的成先生,已经满了两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成先生错过了维权的时机。
所以,如果大家遇到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握住最佳的诉讼时机,不要到最后跟成先生一样,明知自己权益被侵犯,却已经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