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描述:
不当得利由原告举证。原告应举证证明存在“不当失利”的事实,即由于自己或第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丧失利益或者失去对利益的控制。原告不能完成该举证责任的,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主张自己正当得利的,应对正当得利的事实举证。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
条文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评述:
不当得利案件应由原告举证,但原告如何举证证明“对方没有合同或者法律依据而获利”?对于不存在的事实难以举证。但可以从事物的反面来推理:不当得利的反面必然是不当失利,而不当失利是存在事实,完全可以举证。故原告的举证责任具体体现为证明自己或者相关第三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丧失利益或者失去对利益的控制,如错误汇款、错误送货等。失误或者其他意外因素是“不当失利”的事实基础,是客观存在的,原告完全也应当举证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此外,如果原告的举证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被告提出自己有合法依据,则被告应当对“合法依据”的事实举证。此时仍是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被告关于合法依据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告证据,则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反之,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合法依据,无法推翻原告“不当失利”的证据,则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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