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小雨【+关注了解更多职场资讯】
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违法生育纳入征信系统、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成为此次条例修订的最大亮点。条例解析:截止执行日还未休满相应假期的,可继续休满,已休满的不再补休。这个规定对于还没有生育的职场女性和准备生二胎的职场女性可真是绝好的福利,可是对于企业老板来说恐怕就没那么开心啦。在原来产假基础上原来的再加60天,或许在新疆生孩子的女职工最多可以享受很长的产假天数!员工不要太幸福,老板也不要太痛苦啦。
2016以来国家非常重视二胎政策,一大批的二胎宝宝出生。所以以前单位用人的标准为了避免女性三期不可以解雇(及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喜欢用已婚已育的女性员工,如今看来以前已婚已育的用工双保险已被打破,迎接企业的即将是一大波的新的问题,比如女性员工的产检次数、福利、员工关系管理等一系列的问题。那么如此长的产假企业该怎么应对?
首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有如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些都是违法的。第八条有这样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那么企业就不用支付女员工的工资了吗?不,不可以。
另外,如果上年度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生产女职工的工资,怎么办?企业的做法当然是能少则少喽。这样的做法会带来怎样的严重后果呢?假如女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如果女职工申请劳动仲裁,企业则应按以下标准赔付给对方:【赔付金额=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
原因:国家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那么第八条给予企业灵活处理的一点福利但是还是希望企业尽量不要去冒这个险。
其次、一定要加强基础人事信息的全面管理工作,对于每个员工的详细信息尽量还是了如指掌,比如年龄、生日、生育情况、未来有无生育计划。如果有相关变动,企业也好灵活安排孕妇从事一些比较轻松,适合待产的岗位去工作。其实就算时间变长了也没关系,一切问题处理好了就不是问题了。
再次、如果单位存在适龄妇女考虑生育的女性员工,那么不妨统计好具体情况,提前最好每个部门员工的性别配比。部门中的男女比例相对比例协调,以免出现同时生育造成企业无人可用的情况。(也不是无人可用,只是孕妇不可以从事高强度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房产、建筑工程、生产企业对于企业来说确实也是头疼的事儿。
第三、如果实在由于管理不当出现一些劳动纠纷,单位也要本着人性化的方向去处理问题,当然作为女性员工,也不能因为政策偏向于我们而肆意妄为。尽量双方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一旦出现纠纷,双方都要承担举证权利义务,也没什么可以任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