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审理范围——上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而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否则便会构成诉外裁判。
二审的审判范围不能超过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规定,在理论上可以概括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与“禁止利益变更原则”两项诉讼原则。
通俗讲就是,一方当事人上诉,二审不得作出比一审还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或者,二审的判决不得超出上诉请求范围而增加上诉人的利益。
举个栗子,一审判决被告对方给原告10万元,但原告(上诉人)上诉要求被告(被上诉人)给20万元。此时,二审法院不能改判被告(被上诉人)给原告(上诉人)的钱少于10万元,也不能超过20万元。
二、二审审理范围的——但书
法律实践的精妙在于,存在但书;有但书,就有无限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什么意思?如果一审的判决内容错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纠正,以确保法律的贯彻执行,实现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直接改判。就是这个道理。
“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