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我们都知道,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即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一定有权探望孩子的,探望的方式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这确实解决了很大一部分的探望困难的问题。其次,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实践中大部分情况是一方认为探望不利然后不让另一方探望,另一方起诉行使探望权。所以,中止探望实际上更多的是由当事人的自力行为。
最后,也是我认为探望权规定不完善的地方,就是探望权只给了父母,并没有给到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有句老话是叫隔辈儿亲,很多时候孩子是跟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更亲的,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是没有法定权利探望自己的孙子孙女或外孙外孙女的,是有点不近人情了,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能让父母一方带到家中再交由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