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这一类物权变动在实践中比较常见,比较典型。又因动产和不动产,有所区别。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基本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
二、基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政府征收决定、继承以及事实行为等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这一类物权变动比较少,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民法典》第229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