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情葬爱(被骗离婚人财两空,送出去的财物还能再要回来吗)

小心以合法名义无法构成诈骗罪的骗婚:杨玉凯的妻子病故,儿子又外出打工,一个人在家孤独寂寞,他到菜场买菜,经常碰到郑艳妮,两人渐渐熟悉起来,时常在一起聊天。郑艳妮问:"大哥,为什么都是你来买菜?你的妻子呢?”杨玉凯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艳妮道:“我们是同病相怜啊,我的前夫时常打骂我,我已经离婚了。因为儿子还在高考期间,我担心影响他的前程,没敢让他知道。虽然已经离婚,但还是和前夫租住在一套房中,分居。”杨玉凯和郑艳妮越走越近,玉凯道:"我们有着相似的遭遇,有很多共同语言,等你儿子高考结束以后,你就嫁给我好吗?”

转眼间艳妮的儿子读大学离开了家,艳妮道:"玉凯,我前夫不同意我改嫁。他说如果我不赔偿他十五万,他就把这事告诉儿子,我怕影响儿子的学习,看来我们是没有缘份在一起了。”玉凯道:"你们已经离婚了,他有什么权利管你?这样吧,我这有十五万积蓄,你拿去给他好了。只要能和你在一起,付出多大的代价我都愿意。”玉凯从银行取出所有的存款交给艳妮,艳妮道:"我给你写张借条吧?等以后赚到钱我再还给你。”玉凯道:"我的就是你的,要什么借条呢?不用还了。”

过了几天,艳妮道:"前夫还是不同意我和你在一起,他说要儿子的婚房,我和他买不起房子,是租的房子。”玉凯道:"你的前夫太过份了,我也没有钱给你儿子买房子,不过我有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我愿意过户登记在你儿子的名下。只要你同意嫁给我,你的儿子就是我的儿子。”艳妮抱着他哭道:"你对我真好。"

签好赠与合同,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后,玉凯和艳妮登记结婚,租房子住。艳妮的前夫住进了玉凯的房子,玉凯对妻子是万千宠爱。

转眼间一年多过去了,艳妮的儿子找上门来,哭着说爸爸得了胃癌,医生说只有几个月的命了,想要复婚,跪求妈妈回去照顾爸爸,完成他最后的心愿。艳妮哭着对玉凯道:"我们假离婚吧?等他病故以后,我就和你复婚。我不能让儿子伤心绝望。”玉凯犹豫不决,母子俩哭着求他,他不禁心软了,只得同意,道:"看到你这样难过,我比你更难过。"

离婚后,开始艳妮还时常来照顾他的生活,过了几个月,就不再来了。玉凯来到艳妮和前夫的家,这里原本是自己的家。只见艳妮和前夫出双入对,有说有笑。他大惊失色,忙向邻居打听。邻居道:"她的前夫根本就没有生病,你被他们骗了。”

玉凯大怒,打电话将艳妮约到出租屋,质问道:"为了娶你,我倾家荡产,无家可归。他根本就没有生病,你们为什么要骗我?你什么时候才能同我复婚?”艳妮道:"我也是被他骗了,我也不知道他没得病,现在是没有办法再同你复婚了。”玉凯道:"既然不能再复婚,送给你的钱我可以不要,但你必须把房子还给我。”艳妮道:"送给我的东西怎么还能够再要回去?我不能白照顾你一年多。”

玉凯打电话让儿子辞工回家,父子俩到艳妮家吵闹,艳妮报警,玉凯告艳妮和前夫诈骗。警方调查后认为玉凯和艳妮结婚了一年多,是合法夫妻,房子和钱是玉凯自愿送给妻子的,因此不能构成诈骗罪,不予立案。玉凯找到律师,问能否向法院起诉?律师道:"依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定不准撤销的情况除外)。已经加理了过户登记,权利已经转移,就不能再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返还彩礼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习俗办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筹备婚礼、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故不得要求返还。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较长时间甚至生育子女的(或结婚一年以上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彩礼要返还,赠与不返还。结婚一年以上,彩礼原则上都不予返还,赠与就更无法要求被告返还了,法院不会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更无法构成诈骗罪了。”

父子俩非常沮丧,回到家中。玉凯的儿子杨思玉有一个相恋多年的女友龚美姝,龚父知道杨玉凯被骗后,非常气愤,道:"美姝,要么让他家买一套本地三室两厅的房子,要么拿二十万彩礼来,否则我是绝不会同意你嫁到他家去的,可以用出租屋当新房吗?”龚美姝和杨思玉商量,思玉是一筹莫展,玉凯也是借酒消愁,悔恨不已。美姝的父母都患有心脏病,她怕刺激父母会导致父母有生命危险,不敢违背父母的心意接受父母的安排去相亲,暗地里却求和她相亲的对象拒绝和她来往,只说是看不上她。思玉知道后,焦躁不安,担心美姝无法承受父母的压力,怕相恋多年的女友最终会成为别人的新娘。整日里待在家中,醉生梦死,以泪洗面。龚美姝发信息给他:没有房子哪有家?没有家哪有幸福?租来的房子那是别人的家,哪有人用租来的房子做婚房的?如果你不能要回房子,我只怕婚期遥遥无期。 杨思玉回信:你曾说只要能和我在一起,可以什么也不要,你怎么会变得这么现实? 龚美姝回复:不是我太现实,是现实太残酷。什么也不要,是不要彩礼,不是不要吃、不要住啊。我不知我还能顶住父母的压力多久?天天挨骂,又不敢还嘴,好郁闷,我都不敢回家了。 思玉回复:如果没有房子,我只能孤独终老。

玉凯对同事毛烟雨道:"烟雨,…如果房子要不回来,我的儿子就无法结婚,他的女友只怕无法承受父母的压力嫁给别人,我该怎么办?你帮我想想办法吧?"烟雨道:“根椐《物权法》第9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房子是你和前妻婚后共同共有财产,你前妻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她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在没有经过她的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你无权处分房子,侵犯了你儿子的合法权益,你儿子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受让人返还财物。你买的房子有其他出资人吗?有出资证据吗?你前妻的父母还在吗?是先于你前妻逝世的吗?”杨玉凯道:"是的,我前妻的父母早就不在了,我的父母还健在,在老家乡下,没有退休工资,非常贫困。我儿儿出资20℅,有银行转账凭证。”烟雨道:"你前妻和你的共同共有份额各占40℅,那么你儿子的份额就是出资份额20℅加上继承份额20℅,共有40℅的份额。你的份额就是共同共有的份额40℅加上继承份额20℅,共有60℅的份额。骗婚的认定标准:第一,从犯罪故意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钱财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追诉犯罪的必要。婚姻应当是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应是诈骗犯的避风港。结婚一年以上如何就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4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数额较大,三千至一万以上。数额巨大,三万至十万以上,刑期三到十年。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以上。诈骗他人钱财,属于诈骗罪。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不能构成诈骗罪。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警方不予立案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误解,分不清欺诈和诈骗的区别。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主观目的不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何或做出任何劳务,骗取对方信任非法占有财物。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以次充好,以劣充优。诈骗是骗钱,无中生有,是直接故意。欺诈是赚钱,是间接故意。客观行为不同:(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虚构的是基本事实(主事实),欺诈虚构的是辅助事实(从事实)。如果行为人虚构了基本事实,则对方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要情况,所做出的相应行为是建立在完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的。而辅助事实则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不足以影响相对方的判断。(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民事欺诈行为是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履行承诺。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被动承担责任。有时在特定情况下会发生互相的转化。《民法通则》第58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各自返还财产,欺诈行为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行为人以婚姻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为了缔结婚姻不得已将财物赠送给行为人,被害人承诺:"只要你同意嫁给我,我的就是你的。”这就是附条件的赠与。配偶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正是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被害人是将财物赠送给作为近亲属的妻子的家人,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被害人的妻子身份,就不具有获赠的主体资格。夫妻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行为人获得赠与的权利,凭什么不扶养被害人?凭什么白拿被害人的血汗钱?如果被害人有过错,比如说隐瞒不宜结婚的疾病、出轨、同性恋、暴力、虐待配偶,而行为人无过错,则无权要求返还财物。如果行为人没有骗被害人离婚,被害人是自愿离婚,则无法构成诈骗罪。行为人虚构前夫病重将不久于人世的事实,无中生有,骗被害人离婚,承诺前夫病故后再复婚,这就是以婚姻为名的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行式、口头形式和其他行式。只要证据确凿,口头承诺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被骗离婚有警方出警记录为证)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诉讼时效是在你知道被骗离婚一年之内行使,过了一年就过了诉讼时效了,无法再起诉。你可以持本人身份证由工作单位证明、并到社区居委会开具住房困难贫困证明,证明你没有房子,租房居住,因赠与导致生活困难,这就是要求返还赠与的法律依据。诈骗,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你应当是提起被告涉嫌欺诈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返还赠与,就不再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告不返还,请求法院撤销赠与,或者将案卷移交检查院。我预料民事诉讼法官不希望双方上诉,利用被告怕被追究刑责的心理,要被告接受调解结案。调解结案或简易程序结案的诉讼费减半。你应当将你和儿子列为共同原告,将郑艳妮和前夫、儿子列为共同被告。调解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玉凯向县法院递交了诉状、赠与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住房困难贫困证明等材料,并请求法院调取警方出警记录。县法院开庭,审判长审理后,道:"郑艳妮,本庭完全可以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合同法第54条、第192条等条款撤销赠与。本庭也可以将案卷移交检察机关,至于是否构成诈骗罪,取决于检方是否提起公诉。如果诈骗罪名成立,数额特别巨大,即使酌情考虑,量刑也在十年左右。近亲属作为被害人原谅的,可以不作为诈骗案件处理。本案取决于你的态度,你是否愿意接受调解?”郑艳妮哭道:"玉凯,看在我们夫妻一场的份上,你就放过我吧?我相信你对我是真心的,可我也是没办法啊,我没有想过要骗你,我也是被前夫骗了。如果财物被撤销赠与,我前夫会天天打骂我的,我以后的日子该怎么过啊?”玉凯不禁心软,道:"你前夫也应该讲道理,十五万块钱我可以不要,房子你总该还给我吧?如果要不回房子,我将无家可归,儿子无法结婚,亲家公就会将女儿嫁给他人,这关系到我儿子一辈子,我也是没办法啊。”郑艳妮无奈,只得接受调解,将房子还给玉凯,玉凯将房子登记在儿子思玉名下,让思玉拿着房产证去提亲,亲家公道:"我们不是卖女儿,有没有彩礼都无所谓,只要有婚房,女儿嫁过去不吃苦受罪就可以了。”欣然同意了这门婚事。

择人不慎伤害的不仅是自己,还有家人。如果房子已被转卖、钱财被挥霍了,无力再偿还,就无法再要回来了。(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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