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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4日,就阿斯利康公司替格瑞洛化合物发明专利(99815926.3)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753号行政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作出的33591号专利无效的行政判决,并要求复审委就原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发明专利99815926.3
2017年4月27日,深圳信立泰率先发起专利挑战,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99815926.3号专利全部无效。
2017年10月17日,专利复审委作出33591号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宣告该化合物专利全部无效。
三、决定
宣告99815926.3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8年1月16日,阿斯利康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决定,并请求判令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2018年7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判决驳回阿斯利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8年8月30日,阿斯利康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24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均应当予以撤销,专利复审委应就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北京高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