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刚刚提出要“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已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并于2020年8月20日施行。
其中最为重要的变化当属已有预告的「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笔者借此简要谈谈对民间借贷及部分条文的理解。
一、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LPR的四倍
1. 何为LPR
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目前有18家银行,且以全国性银行为主)在每月的20日9点前,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计算得出。
可见,LPR定价的关键因素是中期借贷便利利率。
2. 何为中期借贷便利利率
中期借贷便利(MLF),俗名「麻辣粉」,是中国人民银行「央妈」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通常由央妈通过招标方式向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下统称银行」提供流动性,银行则需相应提供质押品。
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就是银行向央妈获取流动性的利率。商业银行再在此基础上加点报价,形成LPR。
3. 小结
大白话讲,利率就是货币的价格,银行从央妈批发货币,再零售给经济个体,上述「加点」可以理解为银行赚取的「毛利差」。
所以,切实降低实体融资利率,还看「央妈 」呀。
2020年8月20日1年期LPR为3.85%,四倍即15.4%,比之前规定的24%-36%的「两线三区」确实已大幅降低。
关于LPR ,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3876551/3876490/index.html
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谈到法律(司法解释不属于立法法范畴的法律,本处不拘泥于立法范畴)适用范围,通常要考虑对哪些「法律主体」有效、其时间效力起止区间、其地域效力。
1.主体方面容易理解,规范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排除具备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
2.时间方面,新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8月20日施行,在此及之后起诉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应按新规定执行。分两种情形:
2.1 借贷行为发生在19年8月20日(实施LPR之前)的,利率保护上限参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确定
2.2 借贷行为发生在上述日期后的,利率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应当注意的是,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成立时」指的是出借人「交付“款项”时」。
三、扩大民间借贷无效的范围
主要有2处变化
1. 当「二庄家」进行民间借贷,一律无效。
从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向其他主体借贷后转贷的,此处称为「二庄家」,按15年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无效还须有「高利转贷」、「牟利」、「借款人知道」等情节。
修改决定则规定「二庄家」转贷的,一律无效。
2. 职业放贷人发放民间借贷款项的,一律无效
结语
借贷历史悠久,战国时期的周赧王就曾贡献「债台高筑」一语。
民间借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经济个体的资金融通中不可或缺,既有亲戚好友间的无息支持,也有「有利」之周转。但渐渐的,「有利」之周转愈演愈烈,“声望”大增,民间借贷已几乎等同于高利贷。
一方面,老百姓因欠缺资信、资讯,融资难,另一方面资本逐利,融资贵。
金融机构有较为完善的风控机制尚且融资贵,民间借贷没有“主管部门”更是“乱象丛生”,融资更贵。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传递着经济应「脱虚向实」的信号,稳定实体经济经营者的预期。
最终,民间借贷应当回归作为金融机构放贷业务的补充,对单一出借经济个体来说应该是偶发性的,切断「二庄家」的「财路」,让社会回归理性。
另外,也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监管,不得不说现在接到推销「贷款」电话的频次已经不亚于推销「买房卖房」了。
一个人有资金需求时又要要求其理性地选择,这一标准似乎太高了,切忌「利令智昏」,一时冲动,才能守住自己的“钱袋子”。记住「生财有道」
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权威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