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南京一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
案情经过大致是这样的:李某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
她首先在网络上精心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询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
如果找到了存在较大延误可能的航班,李某就会使用不同身份购买机票并大量投保。
虽然李某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但她会关注这些航班的动态。如果航班不会延误,她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以便减少损失。
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通过这种方式,李某在近四年内共获得保险理赔金近300万元。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位研修经济学的朋友,给我发来了他的看法:“这案子算犯罪?遵守规则,买了机票坐不坐是个人的自由”。
有网友评论,保险公司自己设定规则,自己坐庄,然后觉得自己吃了点小亏就开始掀桌子?还有网友调侃,运用大数据分析彩票,如果总是中奖,会不会也被抓?
不可否认,法律有一定的专业门槛。
否则,法律职业就没有必要存在了。但如果认为罪与非罪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能判断,那就大错特错了。
法律植根于我们的生活,服务于我们的生活,从头到尾都带着烟火的气息。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普通人凭着自己的良知和常识就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反而是那些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思维容易脱离经验常识,冷不丁就会把自己绕进那些由抽象概念筑成的逻辑陷阱里,从而做出令常人无法接受的法律认定。
这个案子的案情非常简单,无罪的理由也是非常充分的。媒体的报道,披露了警方的定罪逻辑: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
初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可问题是:使用谁的身份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因为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
这个世界的规则,有的具有道德属性,有的不具有道德属性。
不具有道德属性的规则,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分配规则。哈耶克就曾经指出,规则本质上并非行为的障碍,而只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选择和决策的参考。
就好比在篮球场上,球员可以将犯规作为一种战术和策略,意在谋求比赛的优势。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的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
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看到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那么首选的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的办法是去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而不是动辄寻求警权介入。警权依赖,会维持甚至加剧市场主体的惰性、低效和无能。
真正的法律人必须要目光如炬,带着对整个社会的理解和洞察去直击案件的核心和本质,而不是被一些弯弯绕的表象给困在泥淖里无法自拔。这个案子,南京警方可能是真的错了,希望案件最终能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