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冯友兰先生的《中国哲学简史》,对中国与日本关于“义”的理解终于明晰了。
日本在大量引入中国儒家思想时,偏偏对“仁”做了较大改动,当时不明白,看到这段明白了:
“有个学生问什么是“仁”,孔子答:“爱人”。(《论语`颜渊》)真正爱人的人,是能够履行社会义务的人。”
而区别于中国,日本提到“义”的本质为,一个人所处的社会或家庭地位赋予其必须应尽的责任,是应当应分的。
所以日本履行任务的初衷是外界强加,中国履行义务的初衷是主观自发的。而这个区别,很像儒家和墨家对“爱”的产生态度的区别,即:儒家认为,“仁”是从人性内部自然发展出来的;而墨家认为,兼爱是从外部人为的附加于人的。(难道小日本抄儒时抄成墨了?呵呵)
因此中国人在“执行义务”时要比日本人效率低、执行差,因为自愿相比外部强制显然动力要小很多。
所以我终于解开了长久困惑的问题:真的是因为日本人素质高么?非也。
根据日本历史,由于长期生活在森严的等级制和严苛的外在评价体制下,日本人民养成了严于自律的修为方式。而即便到了近现代(封建等级制以消失,但等级制观念仍存在于人民生活中,例如家庭、公司),日本人仍生活在道德评判体系下。也就是说,日本人的内在修为,是通过外界强制而达成的,做不到便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而日本的价值观判断标准原本就是外部评价高于自身实际,详见我的上篇文章)。当然日本人本身也将加强自身修养作为做人的重要修炼。但我认为外部强制在其中是起到首要和重要作用的。
由此可见,提升一个国家的整体国民素质,仅靠指望民众自发(例如:采取鼓励和弘扬优良品德)的方式是很难达到的,必须采取惩罚等强制措施,当然软性问题需软性方式解决,参考邻国日本:
一、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勿以恶小而不惩,勿以善小而不报
二、建立社会道德征信系统:
将为恶和为善的行为一并联网,作为其人借贷等的判断标准,使一个人在社会上行走的难易程度取决于他的修为所反映出来的作为。
当然,这两条都存在很多问题,说多都是错,咯咯,仅作抛砖引玉吧。
Anyway,想通这个问题,终于抖掉“民族劣根性”的自卑感,略感轻松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