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幅思维导图画下来非常的纠结,还请各位导图界的小伙伴们给我,点指导意见。
中心图的意义
一个孕妇表示代孕妈妈,两个桃心代表,双胞胎。旁边是两派的代表人物,一个是,继母,一个是孩子的亲生祖母,他们争吵的形象是为了两个双胞胎的抚养权。
最主要纠结的地方在纠纷和法院审理。
以下是新闻内容
一边是血脉相连,为了守护自己的孙子坚决不放弃的爷爷奶奶。一边是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但是养育了孩子4年的母亲。“定制龙凤胎”的监护权到底应该归谁?
法院最终判决:将监护权判给了孩子的母亲陈某
宣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案件几经周折,今天上午此案终于落下帷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与两个代孕所生的孩子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两个孩子的祖父母的监护权在陈某之后,其提起的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由陈某获得监护权更有利于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陈某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孩子的监护权归陈某所有。
当法官宣判陈某获得监护权后,陈某明显控制不了自己压抑已久的情绪,不禁掩面而泣,嘴里念叨的唯一一句话就是,“孩子终于有妈妈了!”
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外一边两位与孩子血脉相连的老人,对于宣判结果,两位老人显得有些不知所措,顿时懵在了那里。
案情回顾:
陈某与罗某均系再婚,陈某患有不孕不育症,两人商定通过体外授精及代孕方式生育子女。为此,两人精心安排了代孕代育事宜:非法购买卵子,将罗某的精子及购买的卵子委托医疗机构进行体外授精并形成受精卵;然后,非法委托他人代孕,前后共支出约80万元。
2011年2月,一对异卵双胞胎出生。陈某通过非法手段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生父母分别为罗某、陈某,并据此办理户籍申报。
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2月7日,罗某因重症胰腺炎突然入院,两天后抢救无效死亡。此后,两个小孩随陈某共同生活。2014年12月29日,罗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成为两个小孩的监护人,抚养两个小孩。他们的理由是,罗某是两个孩子的生父,而陈某与他们无亲生血缘关系,且未形成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一审法院将监护权判给了孩子的祖父母。而面对一审判决,陈某坚决反对,并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要回的孩子的监护权。
二审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陈某与代孕所生的两个孩子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如果陈某与两个孩子没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孩子的祖父母是否在法律上拥有主张抚养权的权利?如果陈某和孩子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祖父母又没有法律上的抚养权,这种情况下孩子应由谁来抚养?
陈某认为与两个孩子通过4年多的生活已经存在了继母与继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如果这一点不成立,孩子的祖父母也没有权利来主张孩子的抚养权,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有权利主张孩子的抚养权,而并没有证据证明孩子的亲生母亲已经死亡。同时从孩子的利益最大化考虑,由她来照顾、抚养孩子是最有利于两个孩子的成长的。
孩子的祖父母则认为,陈某基于拟制血亲提出的抚养权是不能适用类推亲子关系的。对于基因母亲和孕育母亲是否生存,陈某有能力证明而拒不证明,而且孩子的基因母亲和孕育母亲出于金钱关系才生育的孩子,她们没有意愿抚养孩子,应当认定两个母亲没有抚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当然有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