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越来越突出,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人类文明会共同面临的挑战之一。幸运的是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已经签署了《巴黎协定》并明确了全球碳中和的时间节点,即“在2050年左右实现温室气体的“净零排放”。作为碳排放量约占全球29%的中国一直积极地应对气候变化,参与国际气候应对行动,比如1998年5月签署《京都议定书》、2016年4月22日签署《巴黎协定》并于2020年9月22日由国家主席明确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国家和全球的碳中和目标前,“中国国家层面的碳排放核算如何保持与全球碳排放数据体系的统一?”这一问题被提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这甚至对后续中国加入全球碳交易市场及进行国家层面的减排效果的量化评估也意义重大。
最早源自于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要求“所有缔约方采用缔约方大会议定的可比方法,定期编制并提交所有温室气体人为源排放量和吸收量国家清单”、而作为对此要求的支持,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制定的方法学成为世界各国编制本国国家清单的统一技术规范。目前使用最广泛的IPCC清单指南为2006版,最新版本为2019年修订版。
中国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也参考IPCC指南,并对碳排放情况进行估算,估算方法为:排放=AD*EF
AD(活动数据):人类活动发生程度的信息
EF(排放因子):量化活动产生的排放的系数
其实,IPCC清单指南还为碳排放的估算方法提供了Tier 1/2/3三个准确度和精确度逐渐提高的层级。目前我国在已公布《行业指南》的24个行业中一般采用本行业的活动数据及缺省排放因子(即Tier 1)或国家参数(即Tier 2)的方法进行碳排放的估算,这与行业的数据测量水平高低有关,我国也在某些行业推广使用连续检测系统及设备,以求数据的准确度和可靠性。
生态环境部作为中国国家清单提交单位,定期提交《国家信息通报》给UNF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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