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要求从事财务岗位或者掌握了公司财产的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风险抵押,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公司财务人员时,要求应聘者提供本地人做担保,或者扣押其身份证或者一个月工资等做法,以防止外来员工来公司工作如果发生侵占公司财产时可以追诉,殊不知这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根据上述规定,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任何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建议用人单位不要违反规定,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财物、身份证,或者变相收取培训费、报名费、服装费,扣押工资等,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