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学分为法源论、解释论和方法论。
法源论,学者对国家制定的民事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并依一定逻辑顺序所构成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
解释论,学者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针对判例事实或假设的案例,所提出的具体解释意见。
方法论,如何解释使用法律的方法。(即本书讲的民法解释学)
2、从裁判过程看法律解释。
法官裁判的形式逻辑。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推论。
判决书上,先写了小前提“本案事实”,后才引出大前提“法律规则”,最后结论“判决主文”
上述这个公式使裁判却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需查明小前提即本案事实的,比如神明裁判,捞油锅方法。不需大前提即法律规则的,比如调解结案。
大前提正确、小前提正确,所得出的判决就必然正确。法官靠此去说服当事人。
二审判决审查的应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方式?审查一审判决是否符合裁判的逻辑公式。
3、法官的第一类工作,如何认定事实。因为不可能亲身经历,所以只能通过间接的方法,去判定本案事实的真伪。
方法?通过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
即证据。分为人证(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物证(文书、勘验物)。
如何判断证据的真是与否?如何从若干相互矛盾的证据中认定事实?
第一步,合法性判断:(程序法上成为证据能力)证据的形式和取得方式是否合乎法律。
第二步,真实性判断:《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是否为原件、提供的人是否有利害关系等)。
第三步:判断证据的内容、意义(证据想说明什么),当双方对同一内容产生歧义,就要由法官认定其意义和内容,成为“解释”。《合同法》第125条,解释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