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群众看热闹
最近,山西大同发生的一起“订婚强奸案”闹得沸沸扬扬,大家争议不断。一名男子与女友谈恋爱仅3个月后决定订婚,并在婚房里发生了关系。然而,就在发生关系后的第4天,男子突然被女方控告强奸。
按照目前新闻材料,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时是你情我愿,只是女方事后反悔了,因房本加名和彩礼金额的内容没有谈妥,怒而报警。
彩礼、性侵、房本加名、男子中专学历女子大学毕业、婚姻介绍所、女方父母离婚、三个无业哥哥……案件的每一个关键词,都能戳中了当下热点。
越极端的东西越容易吸引眼球,刑事案件往往比较极端。所以刑事案件是新闻的重要来源。强奸案在刑事案件里面又是最能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每一次强奸案件出来,讨论度都会特别高。
毕竟不像我们这种常年泡在刑事卷里的,看太多人都麻了,有时候感觉像鉴黄师,失去了人生一部分乐趣。大部分人无法接触强奸案资料,只能从新闻中获得只言片语。而强奸案件又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有个东西时时围绕在你周围,你又触摸不到,细节全靠想象的感觉,总归是能引起人类好奇心的。哪怕是办刑事案件少的律师,刚开始办刑事案件,可能会感觉很新鲜,抑制不住的激动兴奋,迫切了解案件。案卷里的细节让他们大开眼界,充分满足猎奇心理,感觉比较刺激。
强奸案为律师所喜
在办理强奸罪方面,我可以毫不谦虚得说,我们团队是非常有经验的,曾经有一年就办了十三个强奸案,甚至做过几个性侵的刑事控告案件。
我独立接到的第一个案件就是强奸罪。
一个收废品的路过一户人家时,女主人邀请其到家里喝水,双方发生性关系。结果事后证明女方有精神问题。我们通过同村口供,其儿子通过此类事件多次讹人钱财,再加上男方未插入。最终案件取得了轻判。
办理的强奸案件类型那是各种各样,迷奸,暴力强奸,醉酒捡尸,不满十四周岁女孩恋爱,熟人强奸,网友约炮嫖娼通奸变强奸,女性为精神病人……
律师通常办理强奸案件的意愿会比较强烈,因为强奸案属于有较大辩护空间的罪名。
强奸罪的核心是在于行为人违背妇女意愿,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妇女意愿是非常主观的,判断起来比较困难,证据种类少、证明方法单一,大部分主要依赖于口供。特别是当前熟人强奸案件越来越多。
实践中,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情况非常复杂,妇女主观上可能是自愿、非自愿、半推半就(有争议)、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反悔(自愿),除妇女主观上不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之外,其他情况下,均存在争取无罪辩护的空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强奸案件的无罪概率相比于其他高发类罪名还是比较高的。
强奸罪又是重罪,刑期在三年以上,最高可至死刑。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可以充分体会到自己的职业价值。
比如本案中,大部分新闻引用男方母亲的说法,目前给男方定罪的证据是女方口述以及女方母亲和其儿子的录音。如果仔细看新闻,你会发现还有一句话:办案民警表示定案证据确凿,“我们移送起诉,肯定是(证据)充分才能移送起诉。”
根据我们多年办理强奸案的经历,虽然我们不知道本案能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但是办案机关绝对不会傻到只有口供和录音的情况下,就把案件给移送了。
如果真的这样,那男方的律师真是天上掉下来个馅儿饼,人生即将又增加一个无罪辩护案例。
刑事案件罗生门
1.新闻经常会造成人们的误解
这个新闻让很多男性直呼没有安全感,好像强奸罪很容易定罪,只要女方说是强奸就可以定罪了。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一直被认定为是一个定罪很难的罪名。
大多数性侵是熟人作案,场所隐私没有目击证人,而很多受害者并没有证据意识,在发生性侵的整个过程中不会录音和录像,更别提被下药或者是醉酒的受害者。在性侵之后由于感到羞耻会下意识立刻洗澡,导致性侵后的证物流失。
等到被害真正鼓起勇气去报警,由于没有证据,很难立案调查。证据的模糊性难以界定发生性关系是不是被迫的,目前大部分案件并非暴力强奸,身上可能没什么伤痕。
我见过的强奸案案卷,调查非常详尽:他们会捡起地上的卫生纸,收集床单上的每一根毛发进行鉴定;他们会对双方及所有相关人员进行详细的讯问,细节到每一个动作;他们会对事发前后所有的聊天记录进行调取,查看每一个表情;他们会调取周围所有的监控,查看每一帧画面……
本案是事发时间较长之后才报案,取得物证的可能性较小,但是男方初期的口供应该是承认了强奸的发生,并且细节大概率与女方供述较为吻合。
2.重要的是案发时女性的心理
刑事案件的口供永远是罗生门。屁股决定脑袋,都在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内容供述。在刑事案件中,没有人的口供是百分之百可信的,只能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
我们应该注意到,“订婚强奸案”是以男性为视角的,观点也大部分来自男性的家属。在强奸案的新闻中大部分是以女性为视角的。她们遭遇性侵报警后,却因“证据不足”,警方未立案。
本案中不管新闻如何渲染两个人之前如何情投意合,你情我愿,案发后女方如何贪婪的索要财物,案发当晚之外的事情,都不是本案强奸罪定罪的关键。
本案强奸罪是否成立,只在于案发时女性的意愿。其他的都是间接证据,证明案发当时女性可能得心理状态,是否受到了男方的压制。哪怕有106位村民在联名信上签字摁手印,女方出具谅解书,也都不影响定罪,只对量刑有一定影响。
我们曾经办理过一个案件。两个大学生网友见面,男孩给女孩开房,以周围治安不好为由留下来,半推半就过程中发生性关系。女孩没有任何伤痕,最后定罪的关键证件是,男孩用饭卡抵住女孩脖子,加上男孩将当时的心情在口供中描述的非常细致真实。
设想一种可能性,万一所谓的情投意合只是表象,一个大学毕业的女孩对中专毕业的女孩一直不是特别满意,只有一步步走到订婚,案发当晚真的一万个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呢?她要鼓起多大的勇气,才选择警?
3.刑事案件动用舆论需谨慎
男方选择在开庭前向新闻媒体公布案件内容,很有可能是一种策略。他们碍于其他案件相关人员基于法律规定无法澄清,造成舆论压力,以此裹挟法官。但是实际中并非所用的案件都适合向媒体广而告之,有时候会把自己陷入两难境地。
本案中,如果证据确凿,比如女方身上有伤,或者留下了物证,那结果可能是男方会遭到重判。
本案能够走到移送审查,已经经过了多个部门的层层审查,要辩护起来一般异常困难。
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一个强奸案如果是无罪的,律师只能从技术上取胜,努力证明案件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如果男方真的是被冤枉的,想最终获取无罪,那么最好综合目前所有的证据材料,综合分析,争取寻找证据漏洞。只有在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才有可能翻盘。
我们曾经办理过一个无罪案件,由于未提取到精液,办案人员居然将嫌疑人的唾液作为精液进行鉴定,我们提出后,很快被释放。
法官也想做出经得住历史考验的判决呢!你给他案件的抓手,他一般都会慎重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