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综合考查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和子女的姓名权,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项考查无效婚姻的情形,关键词为“属”。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用3字口诀来表示即“婚”“龄”和“属”。“婚”代表重婚的;“龄”代表未达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属”代表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的。本题中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婚姻并非无效。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可撤销婚姻,关键词为“属”。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二,用2字口诀来表示即“病”和“胁”。“病”代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胁”代表胁迫。本题中,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婚姻并非可撤销。故B项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子女姓名权,关键词为“侵害了”和“未侵害”。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关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问题,应由父母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本题中,由于作为父亲的高甲患有精神病,因此,关于高小甲修改姓名一事可以由母亲陈小美决定,该行为既不会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侵害高小甲的合法权益。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