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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本身就不易, 中途有合伙人要退出这事发生咋办?很多人说,不可能,都是好兄弟,怎么可能走呢!
说个很残酷的事实,一个公司从小到大,合伙人离开是个大概率事件,翻遍几个国家上市公司的团队名单,几乎所有的公司都经历过合伙人离开的事情,或迟或早。所以不要讳疾忌医,应该正确面对这个事情。
前段时间娱乐圈的王宝强离婚事件,科技圈的冯大辉离职事件,刷遍朋友圈,前面的事不太懂,后面的关注多一些,根据高少星发的公号文章说,就是fenng在丁香园做了六年CTO,公司高管还进了董事会,最近离职了,有一些股份公司想回购,但是价格没谈拢,加上一些沟通和误解,导致各种撕逼事件,因为文章删了具体细节也不确定,只是抽象出一个问题,就是一直以来合伙人退出然后翻脸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有可能对各方对公司都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轻则品牌受损,重则业务一蹶不振。
提前准备:合伙协议
那合伙人退出咋办呢?
这个得分提前准备和事后解决来讨论
合伙人退出既然是个大概率事件, 在合伙之前,大家就应该先把协议先写明白。
下面列了合伙协议的标配条款(主要参考:郑明龙律师的文章《干货:创业团队的合伙协议怎么签?》)
1、合作背景
合伙背景很容易被忽略,但这恰恰是最基础的部分。阐述合作背景,是对合伙人之间据以合作的资源整合分析,是合伙人之间各自的角色定位和对项目的贡献的梳理过程。
2、创业项目概述
创业项目是合伙事业的载体,开工之前,总得把要做什么事情,做成什么什么样搞明白,包括项目类型、经营范围、领域、定位、运营模式、项目推进计划、发展愿景等。
3、出资
出资方式。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包括资金,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汽车等各种动产,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知识产权权益。创业实践中,有些人是以技术、特定劳务或特定资源出资。创业实践中得通过条款进行技术处理,进行合法化。
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包括资金到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转移,在创业团队中,常见的转移是知识产权权益转移。出资方式及到位期限,得明确约定,确保合伙人的合作资源同步到位,保证创业项目的顺利推进。
4、股权比例
在做股权结构时,都必须要考虑到股权激励池、未来融资及引进新合伙人的股权代持。所以,在股权比例条款中,不能做常规约定,对于有代持情况的,应予以特别明确。
5、分工
在合伙人之间决定共同创业的那一刻,应该都对彼此分工有明确的认识和界定,但还是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谁是CEO、CTO、COO,要确定下来。明确分工的重要性还在于直接关系合伙人在项目的职责。
6、盈亏承担
这是很重要的条款,其意义不言而喻。盈亏还是得说清楚,包括盈利怎么分享,亏损怎么承担,其中的原则、规则和流程,应先小人后君子。
7、薪资
对于需要拿薪资的合伙人,还是要做具体约定。
8、财务
创业团队的财务一般都是很不规范,没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但还是要规范资金保管、支出、记账和监督。
9、决策和表决
合伙人依法享有法定的股东权利,这点是毋庸置疑。但创业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决策和表决权,必须不同,必须引入分歧表决规则。创业团队需要核心,在创业项目及团队重大事项表决方面,应当赋予CEO及其重要甚至一票通过和否决权。
10、股权成熟
设定相关的股权成熟机制。
11、股权稀释
创业项目在融资时,肯定要稀释股份,一般而言,创始人的股权都是按股权比例平等稀释,但也有不作平等稀释的情况,也有股份代持的特殊情况。因此,对于股权稀释,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安排。
12、创业项目保护
一般的合伙人协议,容易忽略对创业项目的保护问题。创业团队在创业过程中,很容易因为各种分歧,而导致合伙人分崩离析,部分合伙人退出,带走创业积累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模式,另起炉灶。
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我一般要求创业团队在合伙协议中,必须有加入保密、竞业限制、同业禁止、全身心投入和商业模式保护条款。商业模式保护条款比较少见,在美国,商业模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并没有包括商业模式。但法律未列入保护范围,不意味着不可约定。即对创业项目的商业模式进行明确约定,谁要是另起炉灶或泄密,就得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13、股权转让、退伙和吸收入伙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性,一般禁止合伙人对外转让股份。创业过程中,部分合伙人因各种原因退出,及因项目需要引进新的合伙人,都是很正常,但合伙人的退出及入伙必须要讲好规则,否则,对项目的影响是非常大,甚至是致命的。这里,就必须对退伙的准许事由、退伙流程,吸收入伙条件、表决和流程,都必须进行详尽的约定。
14、清算
清算条款也很重要,创业项目固然想要成功,但也得考虑可能存在的失败的情况,对创业失败后合伙事业、财产的清算流程和规则进行约定,特别是对于创业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的清算,尤为重要。
事后解决:股份回购/股权落实
如果以上这些事前没列明白,那这个就要费点心思了。首先,如果公司还不太大,离开的合伙人要是对股权不太在意, 留给还在奋斗的兄弟们那最好了,还在的兄弟们道一声谢谢。如果公司发展的有一定规模了, 股权相对值钱了, 这个可能就需要大家坐下来商量一下了, 一般来说也有两种解决方案,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按一个价格回购股份, 另外一个解决方案就是股权落实(股权如何落实到个人)。Fenng与丁香园的矛盾主要因为限制性股票回购和参照估值的意见不统一,知乎楠爷也写了篇文章《闲话限制性股票回购:为什么按照上一轮估值回购不靠谱》,为什么说公司一般不会按照上一轮估值回购,其实原因很简单,在公司没有IPO或者并购之前,所有的估值都是不被市场广泛承认的,我举个例子吧:
小A在2012年获得行权资格,按照当时公司估值1000万美元拿到了公司限制性股票,2014年,公司C轮估值到了4亿美元,2016年行业不景气,公司发生了巨大的困难,小A也不太顺心,想离职,此时公司也想对外融资,但是估值已经跌到了1亿美元,那我们试想一下,小A离职的时候,公司会以四亿美元估值回购他的股票么?这显然不可能。这是个制度性问题,如果我们只看到公司当前估值相当于上一轮涨了三倍就要答应这个回购条件,那么未来公司估值下跌,公司股东和在持股的员工损失只会更大。我们很多人看问题,只看到自己的利益诉求,看不到公司在统筹这个事情上的难度和不可操作性。
再说上市公司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去年股灾之后,很多上市公司推出了员工激励计划和期权计划,但正式授予的时候,股价比当时定的期权价还要低,使得很多公司的激励计划直接流产。员工都不傻,不会高于市价参加激励计划,那么公司为什么还要以上一轮估值回购呢?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制期内回购,都是原始价格回购,直接注销的,从未听过按照上市公司某个时间的市值回购员工股票的,这不合理,也无法操作。
所以,讨论员工的股权回购,用上一轮估值是不合理的,也没法操作,如果非要说有什么建议,我的建议就是,在足够好的工资+业绩奖金机制的基础上谈限制性股票,基本不要考虑期权。目前看,行权成本,行权周期,限制条件和纳税,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毫无意义,如果以显著低于行业标准的工资+奖金,只是为了期权,毫无意义。
合伙人离开一些不能做的事儿
在合伙人离开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有些事情尽量不要去做。
不要把一些还没谈好的事情公开
不要去公开吐槽或者抱怨
不要去纠缠小利益
不要去翻旧账
不要去讲一些公司战略层面的机密信息
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以上对于事情的处理并没有什么帮助,且可能激化矛盾,对公司和两方本人带来不利的舆论影响。而且在一些关键时间点, 大家都处于一个很敏感的状态, 很多无意的动作可能都会被曲解或者误解,所以最好还是尽量少做动作。
小结
亲兄弟,明算账, 才是真兄弟。合伙创业的初衷肯定是志同道合、互相认可,但是创业道路避免不了发生态度不合、合伙人离开的情况,各位创业者还需理性看待,做好事前的准备,想好事后的预案都是有必要的,失去了一个合伙人还能再招,如果因为大家利益矛盾,互相伤害, 甚至公开撕逼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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