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觉得审判其实是个技术活,讲的是熟练程度,靠的是经验累积。生活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决定了法官对于事实的把握,而事实的把握程度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但是生活的广度与深度从何而来,除了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于生俱来的洞察力外,更多的还是来自于生活的磨练。
法律的适用大多时候非此即彼,显而易见。真正遇到棘手的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合议庭,大抵不会有什么重大纰漏。而且法律的适用有时候真是学术之争,即使出错,也是法律复杂性的本质所在。但是事实的认定,却有无限可能,历史与羊皮纸的隐喻,罗生门的寓言,早已不厌其烦的昭示一个真理。一旦发生,不再复原。尤其是民事案件,在琐碎中拼凑出的事实,其可信度又有多少呢。无人可知。看不见的事实,各执一词的当事人,还有作为平凡个体的法官,不是全能的上帝,却需与上帝一起维护公平正义这一至高无上而又虚无缥缈的宏大目标。
有时候,很困惑,困惑于自己平凡和伟大之间的摇摆不定,是不是因为世俗加诸于法官太多的期望,而又缺乏对法官足够的信任呢。信任危机从四面八方扑面而来,当事人对坐在审判台,穿着法官袍的法官,心里又有几分的尊重和信任呢。法官从民间走向神坛,付出了西方诸国几个世纪的努力。从神坛从向民间,却不过弹指一挥。怕神化,因为神化不能为自己的错误辩解。因为神化,就有了全知全能的责任。
更怕世俗化,因为世俗化会使当事人缺乏起码的敬畏之心,甚至还有轻视之意。没有了敬畏,就会对判决不断怀疑,就会不断的讨说法。
常常对自己说,如果当事人对你有意见,你就该自己反省,因为你不是神,却必须完成神的职责,不但做到公平公正,更重要的使他信任你,认为你公平公正。在缺乏法律信仰的国度,谁会对和他一样的平凡人、陌生人保持足够的信任呢。
信任问题。横亘千年。古人解决的如此之好,现代人却步步维艰。因为农业时代,由于土地对人身的束缚致使迁徙机会成本大大升高,于是相对静止的熟人社会,导致彼此间的信任度远远高于不断迁徙的现代人。又或者上帝死了,人也死了,于是信任不复存在。论及信任总有牢骚满腹,是不是自己怨天尤人呢,也许为自己的行为找理由本就是人的天性。
当司法没有了信仰,其实法官跟操刀卖肉的屠夫并无区别。支撑司法尊严和权威的力量在于每一位法官对于法律的信仰,对于司法事业无限尊荣的自豪感,也在于内心深处对于正义的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