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律芽(ID:newleage)
作者丨隔壁老王
本文未获得授权,纯粹以摘录阅读
“反垄断律师?听起来很陌生的样子,他们都做些什么呢?”
“做反垄断律师加班多吗?对英语要求高吗?需要懂经济学吗?”
“哪个所的哪位合伙人反垄断业务做得好啊?”
转眼间又到求职季,很多想成为律师的同学都在为选所、选业务领域和选老板而烦恼。作为近年来律师业的热门领域,竞争法和反垄断业务(Antitrust or Competition law)自然引发了一众同学的兴趣,像这样的问题常常被提起。然而,反垄断律师业务在中国还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的门类,而且这一类型的业务不像资本市场或争议解决业务般普及和常见。通过这篇文章,作者希望能够回答大家对于律所反垄断业务和反垄断律师生活的好奇心,帮助有兴趣的同学尽快在这个领域策马扬鞭,也帮助另一部分同学尽快了解情况、悬崖勒马。
反垄断律师都在做些什么?
反垄断业务,基本上包括代理经营者集中申报、在反垄断执法中代理企业(有时也为政府提供咨询)、代理反垄断争议解决事项和处理反垄断合规事项几类。
1、经营者集中申报及相关业务(Merger Filing or Concentration Notification)
简单来说,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我国的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中各方的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需要向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集中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会基于该集中交易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可能影响,作出无条件批准、附条件批准或禁止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申报审查并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集中。
这个类型的业务,可以被称为反垄断律师的“主业”,目测占到目前反垄断律师总业务的70%甚至以上。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局共对约1600起案件作出了审查决定,这之中还不包括相当数量的当事人放弃交易撤回申报的案件。最近几年来,集中申报的立案数量仍处在在快速增长中。专业的反垄断律师在其中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第一,对并购交易进行事先的反垄断评估,即评估并购是否会触发集中申报和竞争关注,并据此协助客户和并购律师设计交易结构和对策。
第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律师通常会作为并购交易中一方或几方的代理人,①收集整理有关并购各方及其各自关联公司的营业信息(业务范围、营业额等)和合规性信息;②收集并分析并购涉及的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情况,并据此撰写相关市场界定方案;对并购对相关市场上竞争情况的影响作出分析;④向反垄断局提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其询问、准备补充说明和材料;⑤对主管机关有实质竞争担忧的案件,提交救济方案。此外,在经营者集中申报中,律师也有可能代表并购各方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如行业协会或被并购影响的行业其他经营者等,向反垄断局提交竞争关注并参与相关沟通。
第三,对附条件批准的并购交易中条件执行情况的受托监督。商务部会对一些可能限制或排除相关市场上竞争的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为了保证这些条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反垄断局会委托第三方作为监督人对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这一类型的业务中,律师可能作为或协助受托人对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撰写报告。
集中申报业务是反垄断律师的核心业务,也是反垄断律师的基本功。从实践中来看,这类业务通常与M&A业务紧密相关。作为律师,在这一类型的业务中,除了与客户、执法机构和有关各方进行沟通,还需要大量进行企业调研和行业调研工作。在实践中,律师需要基于客户、第三方或公开渠道的数据,对于并购各方的经营状况和整个行业的情况进行了解分析,这确实是一项有趣但庞杂的工作。此外,由于反垄断法从控制结构而不是法人实体的角度看待市场竞争,律师在准备申报材料时不仅需要了解并购各方自身的情况,还需要了解所有与并购各方有控制关联公司的情况,这在某种程度上是需要极高沟通能力、信息收集能力的类似尽职调查的工作。与其他类型的法律服务不同,集中申报业务有很强的合作性特征。尽管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一个多方博弈的开放过程,但各申报方之间往往利益和目标高度一致,很少像在并购谈判的其他领域一样充满分歧和争吵。
2、反垄断调查相关业务
这一部分业务更符合社会公众对《反垄断法》的“初印象”,即执法机关对某些“店大欺客”和“串通勾结”行为的严厉打击。事实也的确如此,《反垄断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对于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近些年来我国加大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执法力度,各种大案要案时常见诸报端并成为街巷热议的话题。就在最近一个月间,工商总局这边厢刚对利乐开出6.88亿元罚单,国家发改委那边厢就对医疗器械生产商美敦力作出1.88亿处罚决定。此间更著名的是2015年初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开出的60.88亿元罚单,成为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历程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案。此外,酒类、奶粉、汽车、医药、通信等都是近年来反垄断执法关注的重点热点领域。
我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体系,目前是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下,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发改委(负责与价格相关的垄断行为执法)和工商总局(负责其他垄断行为执法)分工配合的体制。因此,律师反垄断调查相关业务的对口部门目前也正是发展改革和工商系统。
1、单边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Unilateral conduct or Abuse of dominance):这类垄断行为是最为典型的反竞争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如搭售、倾销、收取垄断高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以谋取垄断利益,限制或排除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 、双边行为与多边行为(垄断协议行为及卡特尔,Monopoly agreements and Cartels):是指两个或多个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横向关系)的经营者或具有供应关系(纵向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如联合抵制、固定销售价格、削减产量等限制或排除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协议和行为。
3、除了上述两类之外,反垄断法还禁止由行业协会所从事的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
在这一法律服务领域,律师通常会应公司或行业协会等被调查方的委托进行服务,内容包括①对该经营行为合规性进行自查;②撰写并向执法机关提交自查报告、整理相关证据材料;③应执法机关的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证据和说明;④向执法机关解释并论证相关行为促进竞争或公共利益等效果,并争取豁免或减轻处罚。
受垄断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社会影响力所决定,反垄断调查案件往往是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甚至有人打趣说:“如今判断一个公司是否足够成功的标准,就是它是否强大到接受过反垄断调查”。同时,反垄断调查案件也是具有相当难度的领域,这一是因为大量垄断行为十分隐蔽、难以证明;二是因为此类行为中涉案方的利益结构往往非常复杂;三是因为反垄断法自身的政策工具性决定了对其在法律适用时的态度和幅度非常灵活。因而,在这类看似高端、High-profile的反垄断调查案件背后,律师所要从事的工作往往是复杂繁重、极富挑战乃至有时令人郁闷的。调查案件需要律师从事大量的事实整理工作,这意味着对数以万计的企业文件、邮件往来进行合规梳理,并从中发现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律师工作的dirty work。与集中申报有所不同,反垄断执法案件中被调查方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对抗性更强,但被调查方仍需要有效配合执法机关的工作以谋求有利的结果。因此,这类业务对于律师的要求也相对更高。目前,国内能够代理反垄断调查的律师往往是行业的佼佼者。
3、反垄断争议解决业务(Antitrust distribute resolution)和反垄断合规业务(Competition compliance)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企业或公民起诉经营者,要求法院认定其垄断行为并判处损害赔偿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私人执法)。在这类诉讼中,最典型的就是最高法院审理的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作出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这是实践中存在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此外,还有一些合同纠纷、专利纠纷中存在竞争法因素,例如近些年来倍受关注的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许可费率、禁令等纠纷就是典型的涉反垄断知识产权诉讼。
在反垄断诉讼中,反垄断律师通常将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起诉和应诉,从反垄断法和诉讼法的专业视角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在实践中,一些大案要案通常会由反垄断律师和争议解决律师组成团队共同工作。这类业务与前述经营者集中业务、反垄断调查业务相比,对抗性更强、对律师综合素质的要求更高。在国内外,竞争诉讼往往是疑难案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法院常常依赖于法学专家、经济学家对于竞争实质问题进行细致的调查和论证。著名的Richard Posner法官和芝加哥学派正是以对一系列竞争诉讼的处理而取得崇高声誉的。
反垄断合规业务,即指律师受企业的委托,对企业经营政策和行为的反垄断合规性进行审查、提供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进行反垄断合规培训的业务。近些年来,随着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加强,一些大型企业开始重视在中国的反垄断合规工作。但是,这类工作通常不能由企业法务或合规内审部门自行完成(除了个别企业,公司法务部门一般很少有反垄断专业人士),而是要交由反垄断律师进行处理。在从事此类型的工作时,律师需要对企业的需要和生产经营实践进行细致深入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垄断合规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案。目前,这类业务集中在一些反垄断问题多发易发的领域,如医药、汽车、零售、科技等产业。随着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相信这类业务将会成为律师反垄断业务的另一个增长点。
除了前述几种常见的反垄断法律服务内容外,近年来,我国政府机关聘请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现象正方兴未艾,国家更明确要求在政府经济政策出台前对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些新趋势和日益加强的反行政垄断执法一道,也将成为反垄断律师开拓业务的蓝海。
反垄断业务有哪些特点、长处和劣处?
反垄断是一个极有“个性”的业务领域。总而言之,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政策工具性,是一个高度依赖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经由案例法发展起来的,以实质损害论证而非僵化类型适用为原则,国际互动特点极强的法律部门。
第一,反垄断法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是国家介入经济运行最重要最有效的工具。较之其他法律部门,反垄断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基础设施即竞争秩序,针对具有强大市场力量的垄断者、寡头或行业协会,能够采取高额罚款乃至肢解企业在内的强势手段。正因如此,反垄断法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乃至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息息相关,在适用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种政策灵活性在法律领域表现为大量的软法(执法指南)和案例法、在实体法上存在的大量豁免和例外规定、在程序上存在的和解和宽恕制度、在法律论证上依赖于基于经济理论的实证分析、在执法程序上呈现开放与多方博弈等特征。
第二,反垄断法具有极强的国际性。首先,世界各国的反垄断呈现出高度相似和高度差异并存的特征。滥觞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和欧盟运行条约的101和102条的各国反垄断法,在规则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然而,各国又根据自身需求给反垄断法赋予了很多不同的政策功能,如保护和促进国有经济、民族经济发展等。其次,全球化时代的市场行为和竞争通常具有跨国影响,各国反垄断法因此都采取了实际影响管辖原则。例如,即使是外国企业之间的并购,只要对中国市场竞争产生影响,中国反垄断法就有管辖权。所以,实践中的集中申报和大型垄断争议,一般都呈现多法域的特征,需要在多个法域进行申报、诉讼或接受调查。综合以上,各国反垄断执法的协调与差异,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跨国企业的竞争政策,增加了反垄断业务的复杂性。
第三,反垄断法具有极强的综合性。这种综合首先表现在法律与经济学的综合。上世纪中叶以来,经由美国扩展到欧洲和全世界的反垄断执法趋势,是一种跳脱程式,以实体论证分析行为的竞争效果并决定国家竞争政策的路径。在这场经由芝加哥学派发起的法律变革后,世界各国反垄断领域出现了法律界人士与经济界人士紧密合作的执法现象。律师、官员和法官与经济学家、产业界人士共同为从复杂的市场行为中,基于严密的事实分析和模型论证,总结出类型化了的违法行为。其次是不同法律部门的综合,除了与民法和诉讼法的综合外,反垄断法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具有底线性的特征,因此有时会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与其他法律部门发生冲突。例如反垄断法在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即处理权利保护和公共义务的边界问题,就是一个当今时代的巨大法律难题。
坦率地说,律师从事反垄断业务,上手并不难,但是成为一名优秀的反垄断律师却需要相当程度的天资、积累、勤奋与机遇。正是因为反垄断法的以上特点,决定了该领域对于律师综合素质的高要求。对于一名优秀的反垄断律师而言,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尤其是民法和行政法、程序法)、一定程度的经济学知识(主要是产业组织和市场行为理论)作为基础。对于工作而言,需要很强信息收集和整理能力(进行企业调研和行业调研)、法律分析和写作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英语工作能力(大量案件都是多法域申报,需要双语工作)和一流的沟通能力与情商(多接触大型案件和重要客户)等。这些能力和素质,有些是可以通过法学院学习获得的、有些需要持久的留心积累和自我建设、还有一些需要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不断感悟揣摩和习得。
从实践层面来讲,反垄断业务较之其他律师业务的主要缺点在于“窄”,即反垄断业务由于其专业性,中年级以上律师转行或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的难度较大。能够从事反垄断业务的律所数量也不多、能够提供良好平台和机会的更是屈指可数。然而任何问题都有两个面向,反垄断业务的优点,也部分在于其专业性与不可替代性较强。反垄断律师往往属于律师中偏学术型和专家型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律师具有专业领域的成就感和安全感。同时,反垄断业务一般受到经济周期变化影响较小。此外,反垄断业务项目一般对时间流程具有相对明确的要求,是律所各业务门类中相对加班和出差较少,容易实现生活工作平衡,且团队氛围较好的领域。
去哪里做反垄断?
反垄断业务在中国法律服务领域是一个新鲜的门类,如果从《反垄断法》实施算起,仅仅有八年历史。理解了前面提到的反垄断法的诸多特征,就不难形成一个对选择反垄断业务律所的标准。即有充足的案源(主要来自本所并购业务或与国际所的合作),跨部门法实力和协同能力,优秀的合伙人和业务骨干,完善的知识更新管理和培训制度,良好的团队氛围和较好的薪酬体系、晋升机会。
由于反垄断执法属于中央事权,我国从事反垄断业务的律师多集中于北京。与国内其他法律服务门类相似,中国反垄断领域的领跑者主要是一线中资律所和一些实质上从事反垄断业务的外资律所中国代表机构。就中资律所而言,又可以分为综合性律所和反垄断专业精品所。综合性律所中,金杜、中伦、君合、方达、天元、汉坤、海问等都有反垄断业务。这些律所或借由强劲的综合实力,或借由与一线国际律所的紧密合作,或借由在投资并购领域所拥有的大量案源,占据了中国反垄断高端律师业务的较大份额。因其跨法域、跨法律部门的协同工作能力,这些律所在复杂高端的反垄断业务中有更为明显的优势。在这些中资律所中,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领军律师,如中伦的吴鹏律师、金杜的宁宣风律师、方达的韩亮律师等。除综合性中资律所外,还有安杰、天地和、世泽等在竞争法专业领域具有较强实力的律所。历史地看,除少数前官员外,大多数反垄断业务合伙人都曾经或仍在从事公司和并购业务。目前,专业从事反垄断且能够完整代理各类型反垄断业务的团队的数量尚属寥寥。
就外资律所的中国代表机构而言,受限于其执业领域和业务类型,一般较少组建专业的反垄断团队。少部分国际律所,或因为其在并购领域的市场力量,或因为其在欧美竞争法领域的强大实力而对中国反垄断业务有所涉足。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中国最大的综合性外资律所Clifford & Chance,与在竞争法领域具有较强实力的Herbert Smith Freehills与Allen & Overy。此外,也有一些其他外所如Cameron Mckenna等试图进入中国反垄断领域。但总体上,受限于法律和自身规模的限制,这些外所在国内的反垄断招聘需求一般较少。外所的长处在于其优质的案源、完善的培训体系、优厚的薪酬体系,但其弊端在于中文法学教育背景的律师所常常遇到职业天花板、缺乏获得全方位职业能力锻炼的机会。
在学习反垄断法、接触反垄断业务的几年间,作者充分感受到了这一业务领域的魅力和挑战。质言之,这是一个需要进行高强度持续学习和自我建设的领域,也是一个律师可以有所贡献、在中国前景大好的领域。与此同时,反垄断领域具有相当的特点,有志者需要进行有赖于基于个人特点、志向和机遇的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