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离家不远的武昌火车站发生了一个骇人听闻的事件,于此相关的小视频到处流传,恐怖至极,搞的人心惶惶!
据说,是一碗热干面引发的惨案!因为五毛钱的缘故,顾客和老板发生了肢体冲突,之后顾客抢了一把刀,直接把老板的头一刀切了下来!
接下来就是,抓捕到了杀人者,但是他有精神病证书,是一个持证的精神病人!
我是精神病,我怕谁?
凶手会被判死刑吗?
按我们国家的法律,精神病人作案,是免于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最终被确定在行凶时有精神障碍,就会被视为“无刑事责任人”,连牢都不用坐,人命白死了,而且还可以免费享受正府机构提供的治疗方案。
听起来很荒唐,但这就是我们国.家法律的一个特色。在我们国.家,要说谁可以堂而皇之、光明正大的凌驾于法律之上,最佳答案就是:精神病人。
我个人认为,它让法律的漏洞昭然若揭,是在变相地提倡“我是精神病,我怕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凭什么精神病人除外。那么,凭什么精神病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精神病人杀人同样属于人性丑恶,没有任何理由得到优待。患有精神病,只能说明他的行为不受大脑控制。不受控制,干吗不自杀?你选择了杀人,有什么理由不付出代价?
精神病人免于刑事责任的律条,让那些犯下重罪的“假精神病人”装疯卖傻,逃避惩罚,所以做恶之前,是不是要去考个精神病证书呢?
恶向胆边身,谁让我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