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XXX等人涉嫌抢劫罪案辩护纪实
目前,『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正逐步普及,但有效辩护,特别是法援案件的有效辩护之实现却需要控、辩、审三方共同努力,缺一不可。以下,笔者结合亲办的妥XXX等人涉嫌抢劫罪案之辩护工作进行评析,并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
1、案涉人员
(1)妥XXX(被告人),男,1998年10月7日出生,东乡族,小学肄业。
(2)马XX(被告人),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东乡族,初一文化。
(3)马X(被告人),男,2001年8月15日出生,东乡族,初一文化。
(4)A(证人),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东乡族,小学肄业。
(5)B(证人),男,2000年8月8日出生,东乡族,小学肄业。
(6)C(被害人),女,200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7)D(被害人),女,2001年8月2日出生,汉族。
2、涉案人关系
(1)妥XXX、马XX、马X、A、B等5人皆系甘肃省和政县Q村人,分别在河南省郑州市不同的清真饭店打工。
(2)C(湖南省道县人)与D(河南省扶沟县人)系朋友,在河南省郑州市打工。
(3)马XX与C为微信好友。
3、案发经过
2018年7月28日23时许,妥XXX、马XX、马强、A、B等5人相约到郑州市『微微』娱乐会所玩耍。期间,C约马XX去『歌迷』KTV唱歌,马XX遂约妥XXX等4人同往。29日凌晨2时许,C、D乘出租车到达『微微』娱乐会所,随后7人一起往『歌迷』KTV,由妥XXX、A、马X筹款300元开房喝酒、唱歌。
期间,D酒醉,由B扶其去卫生间。因时间较久,妥XXX两次拨打B的电话,均被拒接。C不放心D,亦往卫生间。约30分钟后,B、C、D三人返回,但二女未进包间,并欲离去。
妥XXX等人问B为什么去这么久,答,其与D发生了关系。妥XXX等人因没有占到便宜觉得吃亏,非常生气,就说要将二女打一顿。马XX说别打人,让二女把喝酒唱歌的费用出了,但被二女被拒绝。此时,C、D已往吧台还手机充电器,妥XXX等人也起身离开并走向电梯(歌迷KTV在四楼),而马X受妥XXX指使到吧台夺取了D的OPPO手机跑向电梯口交给了正在等电梯的妥XXX。
C、D尾追到四楼电梯口索要手机时受到马XX阻拦,C欲拨110报警。此时(监控显示),妥XXX、马X,A、B已进入电梯,而马XX为阻止C报警夺过其VIVO手机,并打其两巴掌、踹其一脚。随后,马XX、C、D也一起进入电梯。
电梯下行期间,C、D一直向妥XXX等人索要手机,并搜了妥XXX的口袋,但只找到妥XXX的手机,没有发现D的手机。
电梯到达一楼后,妥XXX、马XX、B、A和C走出电梯,而马X则将D拉回电梯,按下四楼按键,并在电梯内对其实施猥亵。
出电梯后,C招呼在楼下的等待的男朋友郭山猛报警,妥XXX对其恐吓未果后与众人逃离。
案发后,五人建立微信群,商量赃物处理,意图由马X将抢自C的VIVO手机以280元价格卖掉(鉴定价值500元),然后吃一顿。抢自D的OPPO手机则放在妥XXX处,后丢失(未能鉴定)。
2018年8月2日3时许,马X被民警抓获。随后,在马X带领下,抓获马XX。下午14时许,抓获妥XXX。之后,B、A亦一一归案,但未受追究。
二、控、辩、审组成
1、公诉机关:XXX区人民检察院
2、审判机关:XXX区人民法院
3、辩护人,本案三名被告人之辩护人皆为法援指派
(1)和政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1+1』法援律师李俊青为被告人妥XXX辩护
(2)XXX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郭XX为被告人马XX辩护
(3)XXX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周X为被告人马X辩护
李俊青律师自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郭XX、周X自审判阶段介入辩护。
三、辩护工作
1、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
笔者作为妥XXX的辩护人从审查起诉阶介入本案辩护,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阅卷、核实证据。笔者通过认真阅卷、与妥XXX核对在案证据,初步判断本案不构成抢劫罪,依法定抢夺罪更为恰当。随后,认真研究法律、查阅案例,撰写了《关于妥XXX等人涉嫌抢劫罪一案定性错误 犯罪嫌疑人妥XXX依法不构成抢劫罪的法律意见书》(附后)提交给公诉机关。
另一方面,积极协调赔偿。笔者依法向妥XXX的家属阐明积极赔偿的量刑意义,获得其授权后,经公诉机关同意,联系到被害人D,晓以情理,并在公诉人指导下赔偿其3200元后获得谅解。遗憾的是,通过D联系到另一被害人C时其不在郑州,先是在广东东莞工作,后又到深圳工作。虽然C一再向辩护人和办案人员(侦查员)表示获得赔偿1600元(手机购买价格)后愿意谅解妥XXX,但因其系未成年人,又无法联系到其监护人,尽管笔者及妥XXX的家属为此再三努力,最终仍未能赔偿C,也未能获得其书面谅解。
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笔者在审查起诉阶段所提交的辩护意见未能被公诉机关采信,包括妥XXX主动认罪、悔罪,积极赔偿D、C,并获得D书面谅解的赔偿的事实也未能在《起诉书》中得到确认。公诉机关以XX未检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妥XXX、马XX、马X犯抢劫罪。具体犯罪事实为:2018年7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妥XXX、马XX、马X在XXX区人民路歌迷KYV请被害人C、D唱歌,后因想向被害人索要唱歌费用,妥XXX指使被告人马XX、马X采取殴打C的方式,抢走C一部VIVO手机,D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被抢VIVO手机价值500元,OPPO手机未找到……..
3、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笔者与妥XXX的家属多次联系呈办法官和被害人C,希望能够完成对被害人C的赔偿,终因其身在深圳,又联系不到其监护人,这项工作未能落实。
开庭时,笔者结合庭审调查查明的事实,依据最高院第323号指导案例所确定之裁判标准,分别从主观要件、行为方式和客观要件三个方面为妥XXX做重罪变轻罪(抢夺罪)的辩护:一是抢劫罪同时侵犯人身权利和财物所有权,而本案中妥XXX等人只想抢夺被害人的『手机』,并无伤及二被害人人身的故意。二是妥XXX等人只抢夺了被害人的手机,且该抢夺行为并未以暴力攻击或胁迫为前提。三是马XX对C和妥XXX对郭山猛(C男朋友)的人身侵犯并非为抢夺手机,且未达到使其不敢或不能反抗的程度。特别是根据当庭播放的录像,马XX夺取C的手机是在妥XXX等人已经进入电梯,并无意再继续抢夺的情况下实施的,完全系其个人临时起意,妥XXX等人不应当其对抢夺C手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据此,依据《两抢意见 》(法发【2005】8号)第五条和《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不构成抢劫罪。
同时,笔者亦向合议庭阐明了坦白、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
郭XX、周X两位辩护人当庭表明认可笔者的上述辩护意见,同时,分别针对马XX和马X的实际情况作了简要的补充辩护。
4、辩护意见与《判决书》释法说理比对
本案合议庭未能采信三名辩护人关于重罪辩轻罪的辩护意见,判决妥XXX等三人犯抢劫罪。笔者不确定自己的辩护观点就一定正确,但《判决书》释法说理却简单粗陋,不仅遗漏摘录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更未能依据犯罪构成(三阶层或四要件)的内在逻辑去采信证据、还原事实、释明法律。
(1)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
A、抢劫罪侵犯人身权利和财物所有权。但本案中妥XXX等人只想抢夺被害人的『手机』,而无伤害二被害人的故意。
—马XX供述:不行就把咱们消费的钱要回来就算了。
—C证言:想让我和D与他们开房,我们不愿意,他们就把我们手机抢了。
B、妥XXX等人只抢夺了被害人的手机,且该抢夺行为并未以暴力攻击或胁迫为前提。
—D证言:趁我不备把我手机抢走了。
C、马XX对C和妥XXX对郭山猛实施的人身侵犯并非为抢夺手机,且未达使其不敢或不能反抗的程度。
D、录像显示,马XX夺取C的手机和对C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系其个人临时起意,未与其他人预谋,妥XXX不应当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判决书》摘录辩护意见
A、1、现有证据均证明被告人妥XXX等人抢夺了被害人的手机,关未以暴力或者胁迫相威胁,仅构成抢夺罪;
B、马XX实施的轻微暴力系临时真意,被告人妥XXX不应当对该行为承担责任。
(3)《判决书》释法说理
关于被告人妥XXX、马XX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妥XXX、马XX的行为均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抢夺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妥XXX提议,将被害人手机抢走,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经马X手机销赃的事实有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配合等证据,证明三被告人分别配合实施抢劫被害人的手机,帮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辩护感言
本案案情相对简单,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但,笔者却反复回想介入辩护以来控、辩、审三方存在的共同问题——因为是法援案件,都不够重视。
首先,看公诉机关。事实求是的说,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与公诉人沟通顺畅,特别是在赔偿和谅解的问题上,公诉人给予了笔者非常大的帮助,不仅积极提供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更在笔者好不容易约回被害人(D在东莞打工)、而公诉人又因参会不在单位的情况下,积极协调本案侦查人员帮助固定赔偿和谅解的证据。但是,从后期起诉和庭审的情况看,公诉机关对案件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不仅未将妥XXX积极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事实在《起诉书》中予以确认,也没有认真分析案发经过和研究有关法律,以至于庭审中当审判长问辩护人不承认抢劫怎么办时,居然说:『即使第一起不构成,第二起也构成』的不恰当意见。
其次,看辩护人。因本案系共犯,开庭之前,笔者就本案是否构成抢劫罪与另两位辩护人简要沟通时,该二人均表示定抢劫没有问题,但当笔者在辩论阶段发表辩护意见后,该两名辩护人却一致表示同意笔者的辩护意见,并在庭后,向笔者索要书面辩护词。纵观本案,坦白、认罪等量刑情节明显存在,唯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才能体现本案辩护的价值和有效性,但遗憾的是另两名辩护人却因本案系法援案件而未能予以足够的关注,以致于在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只能以『同意第一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草草答辩,未能引起合议庭的重视,严重影响了辩护效果。
第三,看审判长。非常明显,审判长庭前没有阅卷,而且未能有序主导庭审,不仅与三名被告人在语言沟通上存在障碍,更在发问的时候偏离主题,单就审判长对事实和法律的掌握来看,笔者以为庭审未能达到查清犯罪事实和界定犯罪性质的目的。体现在证据采信上,忽略被告人之间、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证人之间在供述、证言上存在的严重不一致;体现在事实认定上,明显降低证明标准,譬如:全案证据只有郭山猛证言:『上身穿红色短袖,下身好像穿红色裤子的男子照着我胸口打了两下』,就在妥XXX不承认,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其在本案中实施了暴力;体现在法律适用上,仅以『妥XXX提议,将被害人手机抢走,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就简单认定共犯、抢劫,而忽略了两高司法解释中『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的法律规定。
行笔至此,笔者想说刑案无小案,皆关系到人的生死、自由,无论多么谨慎都不为过。同时,以下面这句话与诸位法律人共勉:对法律敬畏,对良知俯首,紧紧拉着无权无势的老百姓的手,一起让法律闪耀出人性的光辉。
附:1、《关于妥XXX等人涉嫌抢劫罪一案定性错误 犯罪嫌疑人妥XXX依法不构成抢劫罪的法律意见书》
2、《辩护词》
3、《妥XXX等人涉嫌抢劫罪案证据比对表》
4、《辩护意见与判决书释法说理比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