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诉讼中,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应当就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简单来说,出借人在起诉时要证明“借贷合意+交付”两个基本事实。
- 借贷合意而言,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就读者咨询的问题而言,其只能提供交付的证据(转账记录),但其目前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证明其与其朋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关系的,目前只有微信聊天记录。
二、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使用人数的广泛性,广受大众喜爱。
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分析
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是确认微信使用双方身份
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 对方当事人自认;
- 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 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 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2)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
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
四、对上述问题的综合分析
结合上面的分析,要想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其朋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目前其仅有微信聊天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其作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其要想具备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其具体证明力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由法官判定。
作为律师,我们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的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