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年代,是个疯狂而又令人纠结的年代。各种纷繁复杂,各种灯红酒绿,各种尔虞我诈,各种逢场作戏.......很多道德滑坡的事件发生,令人怀疑:这样的年代,道德还有效力吗?
我想,这个年代,道德应该是要有效力的,而且之于人的存在,要更加有效力才是。
人的存在离不开道德,“道德既是人的存在方式,同时也为人自身的存在提供了某种担保,”而有道德的地方就有道德效力。因此,人的存在亦即意味着道德效力的存在和发挥。从古至今,我们对道德有多种多样的理解——道德是一种指向善的精神或价值;道德是实践理性精神;道德是种规范,旨在给共同体带来秩序;道德是一种人与生俱来的良知;道德就是行为有助于增进幸福;道德就是人的行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某种正当性……不管道德的本质被界定为规范,价值抑或精神;其立足点不管是道义论,抑或功利主义,或者是其他,道德的最终效果和力量的发挥都围绕着人更好地存在这一目的展开,离开了人的存在,道德将无从谈起,道德效力也就成为了一个毫无意义的词汇。换而言之,道德以及道德效力是以为人服务为存在依据和目的的,不存在没有人的道德,更不存在独立于人而存在的道德效力。
那么,道德效力如何更好地为人的存在服务呢?
首先,道德效力概念的提出本身就表明了人对自身存在价值的自觉。人开始觉识到自身的存在,认识到道德的价值,进而深刻地体会到道德本身所具有的效果和力量——道德效力,这本身就是人类在道德认识方面的一大进步。人们总是习惯于从立意高远的价值基点处审视道德本身,而不愿意用“效力”之类带有功利性的、机械的字眼来衡量道德本身所具有的能量及其发挥的最终效果,生怕用了这样的字眼会玷污道德本身所具有的圣洁性和崇高性,殊不知,道德本身就是人类存在的一种基本方式,道德并不远离人类而不食人间烟火,它本身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作用方式,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相互作用的效果及力量,我们可以说,道德本身就蕴含了道德效力,离开了道德效力道德亦将不成其为道德。因此,人类从不屑于提道德效力到对道德效力进行全面深刻的认识、研究,这本身就表明了人们对自身存在价值的自觉。
其次,明于道德效力可以更好地保障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处。道德效力的形成和发挥不仅依赖于个体的自律与自觉,而且仰仗个体间相互的责任担当与彼此义务之践履,个体间只有一方履行应尽的道义责任和义务,而另一方对此却视而不见或者麻木不仁,那么道德是不可能发挥本有效果和力量的。道德效力的发挥需要个体间的彼此自觉和相互回应,个体之间的和谐相处,互利共赢无疑更需要道德效力作为潜在的支撑和强有力的保障。道德并不像法律或者其他正式的制度、规章一样以强制力的方式要求每个人都必须践履应尽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也不必然要求每个人都认可和遵守公认的道德价值和规范,人们或许可以离开法律但却不可能离开道德,道德作为人之为人的重要表征本身所具有的的广泛约束力和非强制性决定了:个体如果不自觉,那么会必然受到群体之压力、社会舆论的谴责或者自我良心的内讼。道德从负方向上所展示的约束力、谴责力和从正方向上所标示的价值赋予力、引领力都是道德效力的具体表现。不管是从负方向上的非强制性、广泛性的规约,还是正方向上的价值引领,都是为了给社会或共同体带来秩序,为了人更好地存在,而上述目标的达成始于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的妥当处理,因此,从简化意义上看,道德效力的发挥始于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的妥善安置,道德效力可以更好地保障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对道德效力的自觉,同是也意味着对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之道的认可。
最后,道德效力可以为人类——类意义上的人——更好地存在和发展提供稳健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道德效力不仅体现在个体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对社会公德的尊重与践履,对自我良心的依循和对社会制度所蕴含的价值的认可,而且体现在群体的舆论谴责、国家的制度规范的要求等方方面面。因此,道德效力体现在个体的举手投足间,贯穿于个体良心——社会规范——国家制度的各个层面之中,从个体到群体,从内在的德性良心到外显的制度规范,道德效力为人类能更好地存在和发展提供稳健的基础和全方位、立体化的保障。
对道德效力的忽视和鄙弃意味着对道德的无知和践踏,同时也意味着对人的价值的否齐——对人的存在意义的剥夺。不管我们以何种态度——忽视、鄙弃或者排斥——对待道德效力,道德效力都始终存在,如影随形。因为道德因人而在,道德效力因道德的存在而存在,没有人无所谓道德,没有道德亦无所谓道德效力。而道德是人的价值表征,它不仅指征了人类的价值理想,而且保证了人类之存在秩序,没有道德的人与飞禽走兽无异,而忽视、鄙弃、排斥甚至否定道德效力就间接地意味着对道德本身的践踏和诋毁,对人的价值的否定。
总之,道德效力从个体、群体(个人与个人之间)和类的维度保证了个体的内心秩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以及人类存在的价值意义。对道德效力的忽视和鄙弃就意味着对个体内心秩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以及人类存在的价值意义的否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