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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浅谈了国内当前跨境并购的基础信息,今天来漫谈下跨境并购的主流分类。以下列举的为常见的并购类型,小众、偏门的分类方式暂不赘述。首先要说明的是,并购的各种类型无优劣高下之分,关键看交易双方需要达成怎样的交易目的,以及双方最终博弈的结果如何。
一、按并购对象,分为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顾名思义是从收购对象的股东方获得收购对象的股权,进而获得收购对象控制权的并购方式。资产并购,则是从收购对象处获得其拥有的特定资产的并购。
股权并购的交易对手是股东,对价支付给股东,交易对象是按照企业整体权益等分后的股权或股份;股权并购完成后,对企业的控制权主要体现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的治理运作上。相比较而言,资产并购的交易对手是拥有该资产的企业本身,对价也支付给企业,交易对象是该企业的某项特定有形或无形资产,例如厂房设备、开采权、知识产权等。收购方管理层需要根据上述特点,结合并购目的与风险偏好,在两种不同的并购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此外,不同国家对股权交易和资产交易的税收情况亦大庭相径,因此税收筹划也能够较大地影响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抉择。
二、按是否通过离岸SPV并购,分为直接并购与间接并购
直接并购就是国内企业直接作为并购方,对并购对象实施并购。
间接并购是个什么鬼?间接通过国内或并购对象所在国的SPV实施并购?好像也不是,因为这类SPV还是属于并购方的关联方,和直接并购并无实质区别。
其实这里的“间接”指的是通过第三国SPV对并购对象实施并购。采用此方式的原因是多样的,可能是规避并购对象所在国对外国投资者国籍的限制;可能是隔离风险,便于剥离;还可能是充分享受避税港SPV的各项便利,例如低税费、资金抽取自由、投资者保密性强等。
三、按对价形式,分为现金并购与换股并购
此处现金并非通俗意义上的实体钞票,而是流通货币,例如美元、人民币、欧元、日元,只不过现实操作通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现金”也是看不到的而只是银行账号上的一串数字。因此,现金并购显而易见就是直接以流通货币作为并购的对价支付形式。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现金流或融资能力较强的并购方。
换股并购则反之,由于收购方现金流或融资能力较弱,但其自身股权(份)可流通强,能够以有价证券的方式作为并购对价支付给被并购方,那么可以采取换股并购的方式。这种方式最终形成的结果是交叉持股,即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互持有对方的股权(份)。
四、按并购目的,分为财务性并购与战略性并购
这里先引入一对类似概念,即财务投资者与战略投资者。从表面上看,这两类投资者都是来砸钱的,但他们砸钱的目的却大相径庭。财务投资者只是为了获得直接的“钱生钱”,在投资回报达到预期目的,或投资对象在资本市场上达到一定临界点(如获得某轮投资、IPO上市等)后就通过一定方式退出获利;战略投资者则是为了实现自身战略发展上的目的,例如占据某个国家市场,提高在某领域上的话语权,使产业链更加完整等。当然从长远上看,战略投资者其实也是为了“钱生钱”(不赚钱开啥企业呢),但战略投资者往往与投资对象处于相同或类似行业领域,战略投资者为了赚“将来更大的钱”而进行本次投资行为,并非抱着短期获利的目的。
这样一比较,财务性并购与战略性并购的区别就显而易见了。财务性并购往往仅看重并购对象的利润高成长性,一旦达到某种财务指标或临界点就退出套现,持有期较短;战略性并购往往看重并购对象的对其自身的战略意义,持有期较长,而且并购后通常会将其业务整合进自身业务。
举个简单例子,比如同样是一家具有高成长潜力但十分缺乏流动资金的芯片企业A,B公司从事的是和IT关系不大的行业,只是看中这家企业未来的市值会翻几十倍,于是B公司通过自有资金和募集来的其他投资者的资金来并购,并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我不干涉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创始团队只要不偏离主业、不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即可,同时主板上市后创始团队须以一定的方式回购;C公司是一家大型IT硬件企业,而A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刚好是C公司的全球产业链上急需的,C公司并购A公司后,将其业务整合进C公司的产业链中,投资协议也没有很明确说什么条件下一定退出投资。那么很显然,B为财务并购,C为战略并购。
五、按被并购方意愿,分为善意并购与恶意并购
按照被并购方(特别是其董事会)的配合程度,可以分为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这个分类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而言,因为对于未上市的公司来说,不论如何并购都是需要经过其董事会同意的。而对于上市公司,收购方可以直接与公司大股东及董事会磋商并购条件,这就是善意并购;也可以在不磋商或磋商失败的前提下,利用证券交易规则,向公众和机构投资者持续收购流通股,而不需要征得被并购方董事会的同意,只不过由于各种原因,一家公司并不欢迎所有的并购方,例如结怨多年的竞争对手,或业界声誉不佳。在这种情况下,被并购方董事会不仅不配合,反而会想尽一切招数开展反并购,这就是恶意并购。恶意并购发生时往往就演出一出出精彩的控制权争夺战,为并购业界所津津乐道。
六、按收购方数量,分为单独并购与联合并购
这个分类非常简单,按照并购方的数量,一家并购方的为单独并购,数家并购方的为联合并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企业应当合计为一家。
单独并购很好理解,为什么会出现联合并购?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其实就像大千世界的多样性,联合并购背后也有其必然原因,比如并购一方资金不足,多拉两个金主过来;比如两个竞争对手同时因为业务发展、产业链扩张等原因在收购同一家企业上达成微妙的一致,且在这家企业上又刚好没有什么利益冲突;再比如并购对象所在国法规限制等等。
以上为六种主流的跨境并购分类,这些类型为企业最大程度实现商业目的提供了选择空间。并购类型的选择需要遵循国内法规和并购对象所在国法规,因此,下篇将集中讨论我国跨境并购的相关监管法规、监管机关和审批手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