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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转换完成的结果
关于美国的拟征税清单
美国贸易办公室
案卷号USTR-2018-0005
关于建议书的决定和要求公众评论的通知
根据第301条确定行动:中国的行为,政策和政策
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有关的实践
代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行动:决心通知,征求意见和公开听证会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容提要:美国贸易代表(贸易代表)认定,中国政府在调查中涉及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行为,政策和做法不合理或歧视,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正在征询公众意见,并将就公众意见听取关于针对这些行为,政策和做法采取适当行动的建议决定。贸易代表建议在中国产品清单上增加25%的关税。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的8位小标题定义的产品清单载于本通告附件。
日期:为了确保考虑,您必须按照以下时间表提交意见和答复:
2018年4月23日: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以及在公开听证会上提交预期证词的摘要以及提交听证前提交的材料。
2018年5月11日:提交书面意见的截止日期。
2018年5月15日:第301委员会将于上午10:00开始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要听证室500 E Street SW Washington DC 20436举行公开听证会。
2018年5月22日:提交听证反驳意见的截止日期。
地址:USTR强烈倾向于通过联邦电子决策门户进行电子提交:http://www.regulations.gov。按照下面提交评论F和G的说明进行操作。案卷号码是USTR-2018-0005。如需其他网上提交材料,请拨打(202)395-9483与Sandy McKinzy联系。
更多信息联系方式:有关正在进行的调查或提议的行动的问题,请致电(202)395-5725联系助理总法律顾问ArthurTsao。对于本通告附件中确定的产品海关分类问题,请联系EvanConceicao Evan.M.Conceicao@cbp.dhs.gov。
补充信息:
A.调查中的诉讼
2017年8月14日,总统发布了一份谅解备忘录(82 FR 39007),指示贸易代表根据1974年贸易法(贸易法)(19 USC 2411)第301节确定是否调查法律,政策,做法或行为可能不合理或歧视性的中国政府,这可能会损害美国的知识产权,创新或技术发展。
2017年8月18日,USTR与相应的咨询委员会和机构间301部门委员会磋商后,开始调查中国政府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某些行为,政策和做法。启动通知书(82 FR 40213)特别就中国政府的四类行为,政策和实践征求书面评论意见:
1.据报道,中国政府使用了多种工具,包括
不透明和酌情行政审批程序,
合资要求,
外国股权限制,
采购等机制来监管或干预美国公司在中国的业务,
以要求或压向中国公司转让技术和知识产权。
此外,许多美国公司报告面临模糊和不成文的规则,以及与国家规则不同的地方规则,这些规则以有选择性和不透明的方式由中国政府官员施加于压力技术转让。
2.据报道,中国政府的行为,政策和做法剥夺了美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进行许可和其他技术相关谈判中设置基于市场的条款的能力,并破坏了美国公司在中国的技术控制。例如,“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了对进口技术进行技术改进的赔偿和所有权的具体条款,其他措施也对许可和技术合同强加非市场条款。
3.据报道,中国政府主张和/或不公平地促进中国公司对美国公司和资产进行系统性投资和/或获取,以获得尖端技术和知识产权,并在被中国政府工业计划视为重要的行业产生大规模技术转让。
4.调查将考虑中国政府是否在进行或支持擅自入侵美国。商业计算机网络或网络盗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机密商业信息,以及这种行为是否有损美国公司或向中国公司或商业部门提供竞争优势。
感兴趣的人提交了约70份书面意见。此外,美国贸易代表和301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0日召开了公开听证会,会上证人提供了证词并回答了问题。公众意见和听证记录可在www.regulations.gov网站查阅,文件号码为USTR-2017-0016。
根据调查期间获得的信息,包括公众意见和公开听证会,美国驻华大使馆和301委员会已经就调查中的行为,政策和做法编写了一份综合报告。USTR于2018年3月22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该报告: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Section%20301%20FINAL.PDF。报告支持以下发现:四类行为,政策和实践中的每一类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并加重或限制美国的商业。
B.关于被调查的行为,政策和行为的判定根据调查期间获得的信息和301委员会的建议,以及在调查结果中公开可用的报告中所反映的,贸易代表已根据调查结果“贸易法”(19 USC 2411(b)和2414(a))第301(b)和304(a)条:调查所涵盖的行为,政策和做法不合理或歧视,并对美国商业负担或限制,因此可根据“贸易法”第301(b)条采取行动。尤其是:
1.中国利用外国所有权限制,如合资要求和外国股权限制,以及各种行政审查和许可程序,要求或压力来自美国公司的技术转让。
2.中国的技术法规制度迫使美国公司寻求向中国实体许可技术,以非市场为基础的条款来支持中国公民。
3.中国指导并不公平地促进中国企业对美国公司和资产的系统投资和收购,以获取尖端技术和知识产权并促成向中国公司转让技术。
4.中国进行并支持美国公司的计算机网络的未经授权的入侵和窃取,以获取其敏感的商业信息和商业机密。
C.关于适当行为的建议裁定在确定被调查的行为,政策和做法可以起诉时,第301(b)条规定,贸易代表应根据第301条(c)款的规定采取一切适当和可行的行动, (如果有的话),总统可以指示贸易代表采取301(b)的措辞,以取消该行为,政策或惯例,并在总统的权力范围内采取其他适当和可行的行动。Ina于2018年3月22日发布的备忘录(83 FR 13099)中,总裁指示该贸易代表如下:第一节关税。
(a)贸易代表应根据该法第301条(19 USC 2411)采取一切适当的行动来处理行为,政策,以及中国的做法不合理或歧视,加重或限制美国商业。贸易代表应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应包括增加来自中国的货物的关税。
(b)为推进本节(a)款的目的,贸易代表应在本备忘录之日起15天内公布产品清单和任何拟定的关税增长。根据该法第304(b)条(19 USC 2414(b)),经过一段时间的通知和评论后,经适当机构和委员会协商后,贸易代表应酌情并按照法律规定,公布最终名单产品和关税增加,如果有的话,并实施任何这样的关税。根据第301(b)和(c)节以及总统3月22日备忘录,贸易代表建议适当的行动将包括对某些中国产品的关税提高。特别是,拟议的行动是本通告附件中确定的中国产品清单上25%的附加义务。例如,如果一种中国血统的产品目前从零征收从价税,那么该产品将受到25%的从价税率;如果一种中国血统的产品目前受到10%的从价税率的限制该产品将受到35%的从价税率的限制; 等等。为确保该行动的有效性,任何以增加关税为目的的商品都将被允许进入美国 对外贸易区或者增加关税的生效日期之后,必须被视为19 CFR 146.41中定义的“特权外国地位”,并且将被纳入额外关税。拟议行动涵盖的产品清单采用以下方法制定:来自多个美国政府机构的行业分析师确定了受益于中国产业政策的产品,其中包括中国制造2025.该清单通过移除分析师确定的可能导致美国经济以及受到法律行政限制的关税税目。根据可用的贸易数据,对每种产品的替代国家来源,其余产品根据对美国消费者的可能影响进行排名。然后通过从排名列表中选择消费者影响最低的产品来编制拟议清单。根据估计的2018年年度贸易额计算,该清单的价值约为500亿美元。鉴于对美国经济的损害估计以及取消中国的有害行为,政策和做法,这一水平是合适的。
D.世贸组织关于某些歧视性技术条例的争端如上所述,被调查的第二类行为,政策和实践涉及某些歧视性技术条例。总统备忘录就贸易代表关于这个问题的调查结果提供了以下内容:第二节WTO争端解决。
(a)贸易代表应酌情并依法与世界贸易组织(WTO)争取解决争端,以解决中国的歧视性许可做法。在适当和符合法律的情况下,贸易代表应与其他WTO成员合作,采取这一行动来解决中国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b)在本备忘录发布之日起60日内,贸易代表应根据本节(a)款向我报告他的进展情况。贸易代表决定,通过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适当解决调查中考虑的中国的某些行为,政策和做法。因此,2018年3月23日,贸易代表发起WTO争端,要求与中国政府磋商调查中考虑的中国技术法规的某些具体方面。根据DS542:中国 - 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某些措施,您可以在WTO网站的争端解决部分找到与此争端有关的文件。由于贸易代表打算通过诉诸WTO争端解决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拟议的关税措施并不涉及或考虑到这些行为,政策和实践所造成的损害。
E.征求公众意见根据“贸易法”第304(b)条(19 USC 2414(b)),USTR邀请有关人士就建议采取的行动提出意见,以回应法律的行为,政策和做法中国决定不合理或歧视,并加重或限制美国的商业。托贝放心考虑,您必须在2018年5月11日之前就针对中国的行为,政策和做法提出的行动提交书面评论,并在2018年5月22日之前提交听证会后的反驳意见。
USTR要求就所提议的行动的任何方面提出意见,
包含:
•特定产品需要增加关税,包括是否应该保留或移除附件中列出的产品,或是否应该添加目前不在列表中的产品。
•税率的增加水平,如果有的话。
•适当的集合贸易额由额外的关税支付。
美国贸易代表在评论列入或删除提交附加义务的产品清单上的特定产品时,特别要求评论者明确表示,对特定产品增加关税对于取消中国的行为,政策和做法是切实可行的,以及对特定产品维持或增加额外关税是否会导致对美国利益(包括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不成比例的经济损害。
F.听取参与。
第301委员会将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10:00开始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要听证室500 E Street SW Washington DC 20436举行公开听证会。您必须提交在4月23日前出席听证会的请求,2018年。出现的要求必须包括证词摘要,并可能伴随着听证前提交。听证会上的评论可能不超过五分钟,以允许第301委员会可能提出的问题。所有提交的文件必须是英文的,并通过www.regulations.gov以电子方式发送。要通过www.regulations提交出席听证会的请求.gov,enterdocket号码USTR-2018-0005。在“类型注释”字段中,包含提供该提示的人员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附上证词摘要,并通过使用“上传文件”字段提供预听报告。文件名应包括将出示证词的人的姓名。另外,请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给301Investigation@ustr.eop.gov。在电子邮件的主题行中,请包括将出席证词的人的姓名,然后是“请求出现”。还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提供出示证言的人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请包括将出席证词的人的姓名,然后加上“请求出现”。还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提供出示证言的人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请包括将出席证词的人的姓名,然后加上“请求出现”。还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提供出示证言的人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G.书面提交程序
协助审查公众意见
根据E节提交的,第301委员会已经准备了一份
公众意见表格将在USTR网站上公布
“强制执行/ 301部分调查”和www.regulations.gov文件。
USTR强烈鼓励评论者使用该表格提交评论
到E节,尽管使用表单并不是必需的。请确定具体
适用的HTSUS小标题有问题。所有提交必须在
英文,并通过www.regulations.gov以电子方式发送。通过提交意见
www.regulations.gov,在主页上输入案卷号码USTR-2018-0005
点击“搜索”。该网站将提供一个全部搜索结果页面,这个案卷相关的文件。找到对此通知和参考
点击标题为“立即评论!”的链接
www.regulations.gov网站,请查阅网站上提供的资源
点击主页底部的“如何使用法规网站”。我们将不接受手递稿件。www.regulations.gov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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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些程序不足以保护商业机密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保护商业利益,请在(202)395-5725处联系USTR技术转让部301行,以讨论是否可以采用其他安排。
除商业机密信息外,USTR将在备案中公开检查。您可以通过在主页的搜索字段中输入注册号USTR-2018-0005来查看https://www.regulations.gov网站上的提交内容。如果这些程序不足以保护商业机密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保护商业利益,请在(202)395-5725处联系USTR技术转让部301行,以讨论是否可以采用其他安排。除商业机密信息外,USTR将在备案中公开检查。您可以通过在主页的搜索字段中输入注册号USTR-2018-0005来查看https://www.regulations.gov网站上的提交内容。如果这些程序不足以保护商业机密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保护商业利益,请在(202)395-5725处联系USTR技术转让部301行,以讨论是否可以采用其他安排。除商业机密信息外,USTR将在备案中公开检查。您可以通过在主页的搜索字段中输入注册号USTR-2018-0005来查看https://www.regulations.gov网站上的提交内容。
罗伯特E. Lighthizer
美国贸易代表。
附件
注意:所有分类为的产品
美国协调关税表的8位小标题
(HTSUS)在本附件中列出,均包含在提议的行动中。该
本附录中包含的产品说明仅供参考
仅供参考,并不打算以任何方式划定
拟议行动的范围。有关特定范围的任何问题
HTSUS小标题应提交给美国海关和边防局。在
产品说明,缩写“nesoi”和“nesi”是指“未在别处指定或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