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问题同人类社会生活上的平等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正义意指以平等对待平等的人们。正义的实现要求在处理两个重要情况相同的事件时,以同一的办法处理。
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正义的这种特质。比方一个父亲禁止他的两个孩子攀缘树木,,可是一个下午他觉察一个孩子高高地坐在树上,于是他把这个孩子禁闭在他的室内以处罚他。若干日后,他又看见另一个孩子攀登那株树木,但他没有罚处。在这种情形下,这两个孩子会感觉到他们的父亲的行为是不公正的。因为两人做着同样的事情,正义也就要求他们应该受到同样的处理。
“在同等的情况下,以同等的办法对待同等的人们”这是正义的第一个和最重要的一个号令。而这个号令也默示不同等的人们与情况应该受到不同等的待遇。比如两人所犯的罪大少轻重截然不同,而法官处以同一的处罚,这便是不公正的,正如二人,在几乎同一的情形与境况下,犯有同样的罪而处罚他们截然有别,同样是不公正的。
正义的特质就是以同等对待同等的人们,这是一个意义十分概括的定义。它还要我们答复几个问题;怎样的人才应该视为同类的人呢?在怎样的情形下他们的行为应该认为应受同等的待遇呢?这些问题将因人而异,国之异,与历史上的时代之异而异其答案。其实严格的和绝对的同等是很难在自然与人类生活在存在的。世界上也没有两种情形完全相同的,同等这个名词通常表示接近的同等罢了。德国拉德布鲁赫说过“同等的意义不过是说从某个观点看来和实在的不同等有别而已。”
当我们两个人或两件事视为同等的时候,某些存在的差异被认为是没意义的和非主要的。然而某种实在的差异应否被人认为没意义的和无关宏旨呢?这个问题可以成为意见分歧和争辩论难的标的。在希特勒治下的德国,犹太人不得驾驶汽车或行走于市镇的某些通衢道这些事,犹太人和非犹太人的分别是个完全无关宏旨的因子。可是在德国,当时的政府便认定这种分别是十分主要的和基本的,并且作为对犹太人歧视的一切行为的辩解。再举另外一个例子:在一个民主主义的国家,如美国,妇女在今日有投票权了。仅仅性别的不同不能支持关于政治权利的歧视了。1940年,在民主的法兰西,还不承认妇女参政权。这个国度虽然一般地服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可是认为性别不同极为重要,足以辩解男子与女子关于参政权的不同等的待遇。这种见解在美国没有,在美国宪法上,还没有通过第十九条修正案的时候,也曾经盛行于美国。这件事情告诉我们在判断某些人或人群应否受到差别的或无差别的待遇的时候,往往会因为国家不同与历史上的时代不同而结论亦不同。在贵族政治之下,出生一事可以做成法律上身份的不同。可是,美国的社会制度,在它的实质的机构和运作上,却承认经济上的差异和以资产和财富为基础的特权。现代的社会主义者正在攻击这些差别。他们主张政治上的平等应该由经济上的平等加以补足,并主张去除因为财富上不平等的理由而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实在的差别。
至于在人类社会上应该存在的平等或不平等的程度究竟是怎样,这个论争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都是存在的。有些人否认人类在智慧上、能力上、毅力上、技能上和体力上彼此有很大差异。至于这种自然的平等是否可以认为是他们在社会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理由,则意见大大地歧异了。有些人以为,人类不平等是自然界最高的和永远的定律,而且没有一个政府可以无视这条定律。别的人却深信人类的不平等是一种错误的不公正的社会经济体制的产物;这种体制一旦去除,人类的不平等是一种错误的不公正,在给正义的概念下定义的时候,这种意见上的分歧每每被忽略过去。一个贵族政治的辩护者和一个民主政治的信徒,为着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利益而容忍自然的不平等,在程度上会有很大的差异。但这种观点上的差异并不影响正义观念的共同决心。贵族主义的德国哲学家尼采认为人们的自然差异在政治的社会的秩序上是应该承认的。“以平等对待平等的人,以不平等对待不平等的人——这才是正义的真正口号;这样说来,你不应该使不平等的东西平等。”在另一方面,美国的社会学家沃德相信在政治的社会秩序中,人们的自然平等应该尽可能地减少或除去。“正义的正确的定义是这样的,它是在自然上不平等的社会条件下由社会推行认为的平等。”显然,沃德轻视自然的不平等,他比尼采走的远了。但是这两个人对于正义在实际上的实现,站在极端对立的观点之上,这并不阻碍他们在正义的共通观念意见一致。两人都承认正义就是平等的实现。两人都明白,非正义就是专横的任性的对待某些人或人群——这些人或人群如果依照社会的或时代的流行的见地去办,应该受同样的待遇。两人都知道正义必须要求承认平等的客观标准。他们意见不一致之点是在拿什么标准去估量平等。关于这一点,恐怕永远不会达到一个万世不易的人尽赞同的意见。而尤其甚者,就是这个问题将引起摩擦、阶级斗争、革命和人们之间的战争。当这个世界仍然保持着它的动势的和常变更的特性之日,对于在人类社会上实现正义的原则和理想,人们不免抱着各种不同的见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