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讨论:某女两次被强奸,第三次被强奸前在生殖器上涂毒,致使性侵犯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单纯涂毒药(无警告)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不构成正当防卫。


我看了几个其他答案,大家似乎普遍把“正当防卫”,误解成“伤害许可”了。


根据刑法第20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请注意黑体字的免受和制止,伤害和惩罚犯罪嫌疑人不是正当防卫条款的立法目的,正当防卫的条款目的,是以防止不法侵害为根本目的,对阻止不法侵害中常见伴生的伤害行为的出罪条款。


防卫是根本,伤害是伴生,对于伤害的出罪,目的不是鼓励大家去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而是希望鼓励公众阻止不法侵害(这是两种不同目的),在后面补上的问7的回答上有更详细的展开说明。


如果这个毒药不是能够在非常短时间内起效,以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瘫痪削弱其体力或其他的方式,能够对不法侵害产生制止的效果(如果能当场起效果的,可同意是正当防卫,无异议),而仅仅是在一段时间内后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那么,这种行为显然不存在对于对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制止目的和制止的效果,显然就不能够认定为正当防卫。


用大白话说:


没有,且明知没有防卫效果,就没有防卫目的,没有目的也没有效果,怎么能构成正当防卫?


那么剩下的就只剩下故意杀人以对死者进行报复的主观意图了。而且这个主观意图是很难摆脱的。



错误做法:


“谁叫他强奸我,他就该死,你们警察怎么能这么不讲道理?”


最优做法:


首先在家中对准床(或者按对方犯罪规律,实施强奸的场所)安装行车记录仪。如果地点不确定,则随身携带录音笔全天开启。


在对方开始实施强奸,激烈反抗,呼救,警告对方说你身上有毒,强奸她会造成死亡,确保过程记录,一般说来,精虫上脑的强奸犯是不太相信也难以自抑的。


罪犯死亡,证据能确保按照正当防卫无罪,两全其美。


如果强奸犯命大没死,这份证据可以确保他坐牢,如果我没有估计错的话,对一个人多次进行强奸,属于“其他情节恶劣”还是个量刑加重情节。


问1:


那换个说法,涂毒只是作为保护自己的一种方式,让侵犯者忌惮并停止暴行。会不会说的过去点

答:


法律最大的问题是,“你觉得合理”不重要,重要的是让“法官觉得合理”。


所以,在法律问题上的辩论,一定要虚心听取反对意见,因为大家网友之间辩论,对方不同意你的观点,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是如果自己觉得天经地义,道理满满的意见在法庭上没有得到法官采纳,后果极为严重。


假设,检察官做如下指控,(毒药药性情节和症状是做的合理虚拟):


请法官注意,犯罪嫌疑人X某所使用毒药,需要在接触皮肤粘膜三个小时之后才开始起效,在没有任何医疗干预的情况下,也需要另外三个小时才能导致中毒者死亡。就是说,在死者xx和犯罪嫌疑人x某在性器官发生接触起,到之后三小时之内,而此时死者X某已经离开现场两个小时。死者X某的犯罪不法侵害行为,不会受到任何制止和阻碍,而犯罪嫌疑人x某对此毒药其实不具备任何制止不法行为的作用,心知肚明。


因此,犯罪嫌疑人X某的下毒行为,不具备任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意图,因此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同时,犯罪嫌疑人x某对于毒药的致死性非常清楚,因而对自己进行了妥善防范,预先服用解药,才使自己免于死亡。显然,犯罪嫌疑人。主观追求被害者死亡的动机明确。

因此犯罪嫌疑人,剥夺被害人生命动机明确,证据确凿,请求法庭判处故意杀人罪。

既然涂毒以后需要非常长时间才能起效,实际上对于制止罪犯没有效果,又没有用告知毒药来阻止罪犯,那么涂毒的动机是制止,就很难令人采信。


其次,如果上述方案行不通,那么向法庭申辩,提前对死者进行了警告,但死者不听(实际没有),行不行呢?


答案是有很大风险性,按照一般司法实践来说,如果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仅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有利的口供,大概率法官是不予采信的(当然要说明,这事情不绝对,看法官具体在问8的回复中有说明),对于是否能没有可能背上一个故意杀人罪这种事情,还是要求万无一失,不要赌博为好。


第三,如果要写一个完美复仇的剧本的话。


剧情如下,假设一个强奸犯对同一对象进行了两次犯罪,第3次犯罪进行时,精虫上脑的男人,99.99%是不会相信被害者威胁,或者不能自控的,所以还是能合法的致对方于死地,而且铁证如山,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另外还可以追加死后羞辱——精虫上脑,不听警告,自寻死路。


再退一步说,如果他相信女性的说法,放弃犯罪呢?


也简单,以后就不需要再涂毒药,如果再碰上性侵犯持续这种警告(虚假警告),录音录像的习惯请保留。


有两种结果:


1,他如果每次都相信,那么,至少可以摆脱侵害。


2,如果他有某一次不相信,再次犯罪得逞,那么他的下一次性侵犯行为就一定会再来,那时候他就再不会再相信你的有毒警告,而这个有毒警告的免罪效力在法律上仍然是充分的,因此他这次是死路一条。


这才是学法律的目的——遵纪守法,保全自己,消灭敌人。

问2:


我在想这个问题,毒药涂在粘膜上,自己会没事吗?

答:问题内容是自己服用解药。另,这个问题是虚拟情景的法律探讨,与道德无关。


问3:


改一下口供就好了啊。

“对方在侵害我时,我情急之下摸了把毒药在身上,他不信以为我骗他,他就死了。”



如果女的说我是准备用药自尽,后来反悔了,吃了解药。然后男人突然进屋进行侵犯呢。



……




答:


对上述一种类型的提问的整体回应,


编造一个说法很容易,但是否能够让检察院采信不与起诉,或者上法院以后,让法官采信,判决无罪,才是难的。因此,牵强的理由是不行的,特别是一旦进入起诉程序,就必须考虑到检察官会基于指控入罪的立场进行的审讯和质问。到时候这种牵强的理由很难立得住脚。


比如上述答案。


警官/检察官审问:


你为什么购买这种高致死性药物?

为什么不使用xxx,xxx等毒药,要处心积虑费尽心机采用这种粘膜接触类毒药。

想要自杀为什么从一开始就购买解药?

为什么服毒同时服用解药?

上面是基于问题中极其有限的信息进行的设问。


同时考虑到,如果是实践中真实的案例,警察和检察官还可以进行各种调查,审讯和追问细节,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的确是杀死强奸犯,对于细节就增加难以招架。比如,我们合理地假设,这种粘膜致死性毒药极为难以搞到,同时还要拿到解药,需要特殊渠道,伪造文件(如只有医院、研究所才能使用),那就难以解释,为什么不采用毒鼠强等容易的多的药物来自杀,为了确定解药有效,购买小白鼠进行多次实验,是为了什么?这些都是被告很难合理解释得问题。


通过以上侦查/审讯,司法部门很有可能合理认定,涂毒动机不是自杀,而就是预谋杀死死者。




问4:


被强奸还要全天带录音笔!...神塔m的操作

答:


如果想走正常法律程序让这男的坐牢,不需要神操作。


如果想这是这个男人于死地,同时也不介意自己去因为故意杀人罪蹲大牢,也不需要神操作。


但是,又要故意杀人,又不想负法律责任,不想自己做牢,好处都要占,不想采用点神操作,只想躺赢,未免想的太美,你说是不是?


如果这么简单能做到,这世界就乱套了。


本体的问题从来都不是,“对于强奸犯的正当防卫是否可以致对方死亡而不负刑事责任”,现在问题的焦点是,


“在犯罪发生时,故意采取一种无法制止和防卫犯罪作用,但是可以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行为,究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问5:


只要具有防卫意图,行为适时,程度合适,对象合适,都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至于防卫意志,是指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不法行为侵害的目的,是否有效果不影响目的成立,难道(明知)没有效果就推定没有目的吗?



答:


首先感谢网友承认,正当防卫必须要有防卫意图。同时也承认,隐私处生殖器上涂毒毒死强奸犯,不具有防卫效果,且此事是行为人明知的。


但坚持认为,明知没有效果的行为,不能认定没有目的,因而也应该认为有防卫意图,既然有防卫目且满足其他要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正当防卫。


这……


就好像说明知麦当劳不卖驴肉火烧还说走进麦当劳是为了买驴肉火烧……这个理由未免牵强了一点,如果说麦当劳的打工妹子很漂亮。你觉得,朋友们是会相信:


“你去麦当劳是为了买驴肉火烧”(防卫)


or


“你想到麦当劳看漂亮妹子”(杀死强奸犯)


两者的哪一个呢?


法官同理。


问6:


受害人有艾滋,强奸犯被感染后致死怎么算?找受害人索赔还是告受害人?

答:


受害人无责任。


受害人有艾滋,不能说明受害人对强奸犯具有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意图,受害人也没有义务告知不法侵害者风险。


但这个情况和“自己预先在身体部位上涂致死性的粘膜起效毒药并同时服用解药”完全不同,因为内含“主观上进行故意杀人和伤害的意图”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问7:


涂毒行为是为了防止第三、四次被强奸。而要导致强奸犯死亡,必须是行为正在进行时,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时”。很明显只要强奸行为不存在,强奸犯就不会死。

答:


特别重点说明一下。现在争论焦点,并不是事防卫的时效性问题,也不是防卫的限度问题。关于以上两点并没有争议。


而是在争论到底有没有防卫效果和防卫意图,以及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中心是防卫,而不是针对一个对你进行不法侵害的人,法律给了你一张绿牌,在这个期间你对他进行造成损害,法律不再追究了,你就当是自行报仇了。这不是法律的意思。


为了区分。两者的差异,我设问几个问题,希望认真思考回答。


1,假设张三强奸李四,李四在被强奸过程中,偷藏了张三价值两万元的大金戒指和手机一部,据为己有。张三报警,李四对强奸行为供认不讳,但同时要求张三返还财物。


李四对警察说:这属于正当防卫,不予返还,原因是这是对强奸犯的一种损害,发生在不法侵害发生期间,强奸是一种无限防卫,我就算是把李四杀死都是无罪的,现在拿了2万块钱,程度要比杀死他轻得多的,当然更加无罪。


同类类推,李四在张三强奸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张三给自己转账五十万,并占为己有,不予以归还。是否能以这是一种正当防卫为理由,不成立诈骗罪。


2,同样是假设张三强奸李四,李四事先已经预见到将很可能会被张三在自己家中强奸(法理讨论,如何预见这种具体细节我们就不展开铺垫和争辩),因此李四预先准备了毒水,在张三开始强奸时,劝张三喝下去。毒药无色无味,和普通矿泉水一样,喝下去三天后李四死亡。


请问李四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针对以上问题,我引用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管理下属网站)的文章的内容。


从刑法理论的角度看,防卫手段必须能够直接阻止危险,至少在时间上延缓、或范围上减轻损害程度。

论正当防卫的实质违法性判断-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g

作者单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以刘金胜故意伤害案为例,刘金胜因家庭婚姻情感问题矛盾激化被黄某乙、李某某打了两耳光后,便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没有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便是纵容逞凶斗狠,甚至滥用防卫权,导致社会不安宁。”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认为。

两高一部对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g

图标

作者单位:正义网(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法治类门户网站)


特别要提醒的是,最高检和最高法对刘金胜故意伤害案的定性,


刘金胜面对两人,且对方先动手的情形下,仍然做出了没有防卫意图的结论,既不认可正当防卫,也不认可防卫过当,而是完全不属于防卫行为,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判处有期徒刑。


问8:


死无对证,只要说我已经警告过他进来就会死不就好[为难]你说法官不信,你不信你能拿出来证据,你是犯罪人同谋你在现场??你拿的出什么证据,都拿不出证据你给我判刑???你觉得检察院会不会管??你认为不会管??那你是在质疑公检法??

答:


这就是我说,典型的自说自话,我还是上权威网站判例吧……




屈原管理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g

经查明,被告人事先藏刀的行为,表明其知道可能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已预知危险结果的发生,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过失或正当防卫行为,法院不予以采信。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顺便用此回应一下某些人说,我乐意,我兴趣,我有在身上涂毒药的自由,所以我无罪。


再看一遍黑体部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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