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妈妈经常吐槽“丧偶式育儿”,觉得爸爸分担不够,照顾孩子太少。怎样规范和促进家庭教育,让家长们不再为教育孩子而焦头烂额?
11月19日下午,在南京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莫宗通做了关于《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明确,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得以离异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一方开展家庭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背景:调查称半数家长不知怎么教育孩子
11月19日,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莫宗通在对《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制定本条例其实是回应全社会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愿望的实际行动。
莫宗通在说明中说,根据省妇联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家庭教育现状问卷调查显示,近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约八成家长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借鉴,迫切需要家庭教育服务。但现有家庭教育服务资源匮乏,服务机构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和专业规范,服务市场混乱,专业素质不高。同时,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困境儿童、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等问题,需要跳出家庭框架,通过政府、社会和家庭合力解决。
亮点1:在外打工不能当“甩手掌柜”,语音、视频要经常沟通
家长养育孩子简直操碎了心。那么,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到底应该承担哪些责任?记者看到,《条例(草案)》中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的特点,适时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社会责任、生命安全、身心健康、行为规范、礼仪修养、生活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优良品德、健全人格、劳动精神和良好行为习惯。
《条例(草案)》明确,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确因外出务工等无法与其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监护人。对于留守儿童,家长们也不能觉得委托人了就不管了,还是经常了解下孩子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状况。千万别偷懒,现在网络很发达,可以通过书信、语音、视频等方式与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沟通联系,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亮点2:反对“丧偶式”育儿,父母应共同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很多妈妈经常吐槽“丧偶式”,觉得爸爸分担不够,照顾孩子太少。《条例(草案)》明确,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得以离异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一方开展家庭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记者看到,《条例(草案)》还规定了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不得出现的行为,比如放任孩子辍学,用侮辱、虐待、实施家庭暴力等方式开展教育,放任孩子吸引、旷课、沉迷网络、校园霸凌等等情况。
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的义务,或者暴力、侮辱、虐待等方式实施交通教育等情况的,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监护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妇联等单位和组织求助,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亮点3:开办网上家长学校,免费指导“如何做家长”
家长辅导孩子写作业,谁来辅导家长呢?政府不能做旁观者。记者看到,《条例(草案)》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乡社区教育机构、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教育辅导站等,建立家庭教育服务站点,提供家庭教育服务。
政府要帮助家长们,办法有很多!比如,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同时,还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依托网上家长学校等向家庭免费提供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和资料,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记者还看到,《条例(草案)》还提到,鼓励研发家长易于接受、便于互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新媒体产品。
亮点4:孩子犯错学校可叫家长,不苛求家长责任和义务
很多家长也吐槽,学校把很多教育的问题都推给了家长,那么学校干什么呢?在家庭教育中,学校也要有所作为,比如,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特点定期对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
孩子在学校犯了错,那就要叫家长了。《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违纪、违法或者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提供家庭教育个性化辅导。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采取个性化辅导仍不能纠正的,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申请送专门学校矫治。
莫宗通在说明中提到,《条例(草案)》并没有一味地苛求家长责任、扩大家长义务,而是从底线出发,通过正负面清单并举,明确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力求做到依法、合情。
亮点5:结婚、离婚登记时,要解决好家庭教育问题
《条例(草案)》提到,在婚姻登记、生育、幼儿园和中小学入学几个节点,对强化家庭教育指导作了明确要求。同时点面结合,按照未成年人成长规律,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对日常家庭教育和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的家庭教育指导进行了系统规范。
比如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申请人进行针对性的家庭教育宣传和指导。同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等,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服务。
亮点6:家长被要求家庭教育辅导,家长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将被记入征信
有的家长为了陪娃写作业急得住院,也有的家长对孩子不够关心。《条例(草案)》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采用侮辱、虐待、家庭暴力等方式开展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劝诫、批评教育。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辅导。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出现犯罪等情况,相关部门可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组织或者委托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辅导。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有关机关责令接受家庭教育辅导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并可记入其个人信用信息。
对于《条例(草案)》,网友们吵翻了。
完全赞成江苏以立法的方式,约束引导家庭教育中单方面(通常是母亲)畸形独担教育责任现象越来越突出的问题。
@我爱小白鼠J:江苏省走在全国的前列。@不经风雨如何见彩虹:给江苏点赞,这才是走向文明的表现。
完全赞成江苏以立法的方式,约束引导家庭教育中单方面(通常是母亲)畸形独担教育责任现象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其实呢,无论是人大作为立法机关,还是司法与法律界作为家庭育儿类案件的参与方,当然包括我们律师都心知肚明,这种立法的家庭伦理引导指向性意义大于司法实操意义。进入惩戒阶段,无非是经济上力度加大,这还算好的,有的根本无法执行。从我的办案经历来大致统计,母亲作为子女生活和教育的主要承担方占了绝大多数(也有少量是父亲在承担这个责任)。父亲的角色缺位,孩子的成长基本无例外是不健康的,尤其在心理上。要说家庭承担的分工不同,这我承认,社会有其责任。但最终一个家庭中出现一个明显短板,实在是家庭成员各方的悲哀。
但是也有网友表示质疑,认为《条例(草案)》把教育压力都压在了家长的身上:
@一只爱闹的狮子头:先保障家长权益,再谈家长“义务”。就目前而言,多少负担都落到了家长身上,像我们小时候都是老师教,自己学,家长都不要那么累。@勿念勿想勿残忍98247:我觉得不应该单方面立法,家长的确应该辅导教育陪伴孩子,但是对老师也应该有所要求,不然老师做什么?只是上课吗?师者,传道受业解惑。家长重要,老师也同样,现在很多老师让家长教,家长批改作业,这真的有尽到责任吗?
也有网友表示,立法反对丧偶式育儿,关键是如何解决“不探视”的问题。
立法反对丧偶式育儿,关键是如何解决“不探视”的问题。江苏此次立法,是对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家庭教育规定的补充和完善。这些规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很好的,也很有必要。针对离异家庭及一方不愿意抚养教育未成年孩子的夫妻,解决“要探视”的问题简单,规定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配合探视就行了。但是,对于那些不愿意抚养教育孩子的,也即丧偶式育儿,如何发挥强制性?把人绑过去强行让他看望、教育孩子吗?显然不现实。现行法律还不能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一个人履行抚养义务。所以,立法反对丧偶式育儿,关键还在于如何解决“不愿意”的问题。比较实际的还是触动利益,比如罚款、纳入失信名单进行联合惩戒等。又或许有一天,法律能够规定,不抚养教育孩子的,就抓起来判刑,那样或许更有威慑一些。正所谓,留得住人留不住心,真是难题啊。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