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某小区因开发商拖欠自来水公司一个月水费,整个小区遭遇停水。
关于自来水公司关掉总阀,停掉小区生活用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我想简单说几句。
首先,由于不清楚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与自来水公司之间合同的约定,业主与自来水公司直接也未签订相关合同。故本文无法从双方约定中分析,仅就现有法律规定,做出说明。
笔者注意到,《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2日由河北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1月23日公布,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该办法中,第36条规定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障城镇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第44条第第一二款规定,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此外,我好想还看到了《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该规定第十六条是这样说的:
用户应当自接到缴纳水费书面通知15日内或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其停止供水。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用户交齐水费、违约金及恢复用水所发生的费用之日起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看了这个规定,我有点小激动,自来水公司的行为好像不太合适!
因此,作为普通群众,我们也想以人民的名义问一次,在开发商拖欠1个月水费的情况下,自来水公司未提前告知而给关停全小区生活用水,过错在谁?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已达三年的情况下,仍未对自来水设施进行验收完毕,这样的开发商为什么没有收到处罚?作为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唐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是否有疏于管理甚至渎职之行为?
民生问题是党和政府一直关心的重大问题!抛开法律不谈,自来水公司的行为是否妥当?难道自来水公司只有停水才能要求开发商缴纳水费吗?这个行为是在等着老百姓上访才给解决吗?
有问题解决问题,但不要拿老百姓最基本的权益开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