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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木鱼的今天解惑关于执行的一个常见问题:
执行局能否追加被告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原则上不能。
虽然在婚姻法解释中,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但这仅仅是实体法依据,但最高法院于2016年发布的有关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法律依据,同年,最高法院发布了(2015)执申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明确表示了不得以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因为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案外人直接承担责任,这是对案外人实体法权利、程序法权利极大的剥夺,所以,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从法定主义原则,不能直接援引实体法的规定。
但是有例外情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所以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在于法院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
如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专门看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以及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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