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上遭受事故伤害在所难免,因此我们需要对工伤有一个简单的认识。工伤案件是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当中,最为复杂的类型,一方面,工伤案件赔偿项目较多,金额较大,动则数十万上百万,而且各省市赔偿标准基数往往不同,另一方面,工伤案件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复杂的案件整个程序可能需要2年多的时间。本文通过《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对工伤的相关问题,进行整理,希望能对大家认识工伤有所帮助。工伤案件的问题冗杂,在此无法一一说明,如果你遇到了具体的问题,也欢迎与我交流。
1、何为工伤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实践当中,工伤分为两种: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要成立工伤应当具备三方面的因素:有劳动关系;劳动者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1)劳动关系
存在劳动关系是成立工伤的前提。同样,如果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如:劳务关系、委托关系等),不能够通过工伤认定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当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的唯一凭据,即便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可以享受到相关工伤待遇。
(2)劳动者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要构成工伤,这样求劳动者遭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原因同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实践当中,一般以三个“工”作为基本的判断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法律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出发,对上述的三个条件都做了扩大解释。
工作时间,不仅仅指我们通常认为的上班时间,还包括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工作地点,也不只是上班的场所,同样也包含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举例来说:某公司员工,在下班途中顺带接孩子、或者买菜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只要员工本人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作原因,同样也包括接受用人单位临时指派的任务、出差以及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参加的活动当中遭受的事故伤害。简单而言,代表用单单位参加体育比赛扭到了叫,也是属于工伤。
(3)不构成工伤的情形
虽然法律在工伤认定的问题上,主要还是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的禁止条件。通常不成立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
2、如何认定
(1)提出认定申请
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天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因为工伤案件通常涉及到巨额的赔付资金,很多用人单位并不愿意主动申请工伤认定,甚至于人为的制造障碍,因此,法律也规定了第二种途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申报工伤,劳动者或者其直系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就是否构成工伤存在争议的,有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不属于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的,视为构成工伤。
(2)认定流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特别说明: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的决定和《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