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股份600810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工业丝、帘子布、切片。
此次,神马股份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涉及的违法事实:
一、神马股份2014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5,343,419,931.06元。
二、神马股份2014 年度关联销售1,964,668,635.57 元和关联采购4,411,393,418.32 元未按规定披露。
三 、 神马股份201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512,108,098.07 元。
四、神马股份2015 年上半年关联销售1,203,796,316.52 元和关联采购2,438,345,851.87 元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笫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神马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王良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赵运通、段文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证券法》笫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如下: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我在和讯财经中看到,目前造价诉讼案已经启动,预计被侵权投资人的平均赔偿金额应该会在10万元以上。
按照《审理证券民事案件规定》投资者要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只要投资者的损失产生在这个时间段,即推定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包括: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投资差额损失=证券数量*(买入均价-基准日价格)
其中基准日的确定又分为5种情况。加上分红派息除权,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
此外,我在神马公司2014年的审计报告中,看到的营业收入为14,886,143,547.66元,公告中显示的造价金额为:虚增营业收入5,343,419,931.06元,粗略看大约占1/3。
虚增收入、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都是财报中常见的造假方式,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很难发现。我们一方面要认真了解公司的基本面,另一方也期待着企业诚实守信、会计师事务所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