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只接纳孩子这个“人”,而不接纳他的行为吗??
托马斯.戈登在《PET父母效能训练》一书中提到了这个育儿观念,他认为这个被宽松育儿倡导的观点是欺骗性的有害观念——它会使父母无法做真实的自己。
他认为父母不可能接纳孩子的同时,对于他的行为产生独立而相反的感受。
可是我在《理性生活指南》一书中看到有关自我接纳和接纳他人的理性理念,他们将一个人的行为和这个人的人格或本质区别开来,不会因为一个人的行为而去从整体上评价一个人。
即使他们谴责一个人的行为,也会无条件地接纳他。他们奉行基督教和理性情绪行为疗法的“接纳罪人而不是罪恶”这个理念。
托马斯.戈登却认为这是很难做到的,不管是父母还是孩子,都很难相信这一点。
我同意他的想法,人都是情感动物,情感常常压倒理性,就像大象与骑象人一样。想要做到在一个人本身与他的行为之间划清界限,恐怕要是个圣人或者非常理性的人才可以。
阿德勒在《走出孤独》一书中也提到,人们通常会用自己的行为来“解释”人生的意义。真正能体现一个人的人生意义的,不是言辞,而是行为。
一个人对人生意义的理解,体现在他的每一个动作、表情、态度和习惯里。他对世界的态度决定了他的每一个动作,不管这个动作多么细微。他本人对此似乎也深信不疑。
对于陌生人,人们可能会因为一个人的个别行为而决定喜欢还是讨厌,但这种喜欢或讨厌只是暂时的。
对于长期相处的人来说,一般都会因为对这个人长期以来的一些行为无法接纳,而从心底无法接纳这个人。
一个普通的正常人,怎么可能做得到不接纳某个人的某些行为,又能够同时真心接纳这个人呢??
这么看来,他们说的都没错,接纳别人和不接纳别人的行为这件事是有前提的。我们无法像圣人那样接纳罪人而不是罪恶,除非这个罪人平日里的行为表明他是个善良的人,这个罪恶事出有因,是可以被原谅的。
但是同样的接纳问题放在亲子教育当中就不同了。长期而亲密的关系当中,双方都很难让对方相信,你能够接纳他本人,但不能接纳他的很多行为。
因为一次两次的行为不被接纳还可以理解,如果次数太多,孩子不可能相信他们的父母是真心接纳他本人的。
托马斯.戈登说,孩子会从父母对自己行为接纳的多寡,来判定自己作为一个人是否为父母所接纳。
所以不要再对孩子说什么“我爱你这个人,但是不爱你做的这些事”了。对自己和孩子都诚实一点吧。
当孩子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以特定的方式表现出某种言行的时候,最好的方式是:你向自己(也向孩子)承认,你无法对他当时的行为产生接纳。
不要用“我接受你,但是请你停止你的所作所为”来使你的孩子困惑了,长期下去,孩子只会觉得你口是心非,一点都不值得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