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国务院在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为科技与经济结合打开了通道,并由此带动了科技领域一系列突破性改革,极大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科技创新的内涵。
根据新《成果转化办法》,之前大家公认的“国有资产流失之任” 、“激励不足”等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制度障碍都已消除。然而,我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的《拜杜法案》,该法案的出台对美国的创新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撬动作用。《拜杜法案》出台之前的美国高校,和当前我国高校的情况非常相似。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按照“谁出资、谁拥有”的政策,所有的成果,不仅收益权归政府,而且一切的后续性研发也不可以由发明人独享,这导致大量科研成果闲置浪费。由此,一度造成了美国技术优势相对于日本开始消失,这让美国感到极大的威胁和不安。
1980年,在美国中北部的印第安纳州,一个大学老师向参议员反应了成果转化中的问题。随后,参议员博区·拜(Birch Bayh)和罗伯特·杜尔(Robert Dole)的联合提交的了一个提案,这就是今天所说的《拜杜法案》。此法案,让大学、研究机构能够享有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专利权,这极大地带动了技术发明人将成果转化的热情。由此,该法案也成了改变了美国整个未来技术市场发展,让美国在十年之内重新站回世界科技的领导地位。《拜杜法案》被《经济学家》杂志评为美国过去50年最具激励性的一个立法。
拜杜法案为何如此神奇呢?
核心在于该法案充分的利用了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谁能更好地管理新的发明,管理权就归谁。拜杜法案出台之后,政府资助的所有科研项目,其产生的知识产权仍然归政府所有,但是它的商业开发权归科学家或者科研机,这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分饼游戏。这个游戏是按照如何把饼做大的原则,来分饼。有了这个分饼游戏,科学家搞科研的积极性就不一样了,科学家搞科研的方向就不一样了,拜杜法案由此成就了今日美国的科技繁荣。
对比我国新的成果转化法和拜杜国案,同样是给予发明人充分激励、给予商业开发权,为何我国的创新激情、成果转化效果依旧没有显现呢?很显然,“激励不足”不是问题的全部。因此,提高奖励比例也不是万能的灵药。与激励配套的,还有一些深层次问题有待合理解决:
1、长期形成的考核机制与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国家支持高校开展科研活动,政府和高校的科学家之间形成了简单的雇佣关系。政府提供资助,科学家搞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发表文章,就算交差了。交差以后,科学家又去申请下一笔政府资助,又去搞新的发明创造,然后又是一个新的循环。专利的转移转化,商用和民用一直都不是高校科研人员的考核指标。在重重的考核压力下,发明人无暇顾及有多少成果能够转化、商品化;文章,论文就可以很好交差,发明人也没有兴趣愿意在费时费力的成果转化上花费精力。
2、科研人员对专利及专利制度认识不足
由于我国实施专利法时间还比较短,高校科研人员对专利以及专利法的认识还非常有限。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对专利的认识比较片面,甚至存在一些错误。比如,不了解专利的申请诀窍,对于“重复国外的专利,无法达到专利描述的结果”的现象,科研人员往往就简单的归结为“专利都是假的”。再如,由于科研人员不懂如何用专利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提交的专利申请,权利要求范围一般非常的小,很多时候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且还经常是只用一个孤零零的专利去保护重要的创新成果。再加上,我国还没有形成尊重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不少企业是拿到专利就去用,还没有形成为知识产权付费的习惯。因此,科研人员又得出“专利保护不了创新“、“真正有用的发明是不能写专利的”论断。
基于以上认识,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时候,基本就一个目的授权。因此,授权专利对老师老说,更像是荣誉证书,是考核业绩。基于这样的认识和目的,开展的研究,形成的专利文件,最后获得专利,与专利法的精髓是背道而驰的,其质量和价值也很难有真正的转化价值。
3、科研人员和企业没有形成互信互利,分享发明成果的习惯
专利成果从实验室到产品上市,往往不是一步到位的,需要经过多个阶段连续推进。如同,现代火箭的动力系统,需要采用三级推进模式,才可以增加动力摆脱地球引力,进入预期的轨道。
企业从科研人员手中获取专利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后续还需要有科研人员参与持续开发,并提供大量的know-how,也就是常说的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在专利文件中是看不到的,而这些商业秘密对于如何达到专利文件中描述的技术效果却是必不可少的。这些东西往往是在专利文件之外,是科研人员多年的实践和经验积累。企业要做的好,专利要转化的好,需要企业家和科学家(发明人)长期的合作,持续开发,多级推动,才能最终实现。
没有认识到成果转化的长期性,多阶性。大多数发明人和企业,也还没有偿到长期合作、互信互利的甜头,合作往往是基于短期利益。因此,企业常常说发明人不诚信,买的专利没用;发明人说企业不尊重知识产权,没有信誉。应该支付的许可费,没有按照合销售提成给出。没有信任基础,也就失去了长期合作,持续开发,不断把专利技术熟化、产业化的动力。这样的专利转化效果自然是不会好。
国外比较成功的做法是,企业在获得专利开发权后,往往是给发明人20%甚至更高的期权,或者股权,以保证发明人有足够的动力和这些企业一起成长。发明人因此也有了很强的欲望去和公司紧密合作,以使自己的科研成果,得到更好的转化。其中,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些企业家往往是经验非常丰富的科技创业型企业家,这些企业家不同于一般的生产销售型的企业家。而经营丰富的,能够带领科学家把实验室成果转化成产品的科技创业型企业家,目前在我还是极少的。
4、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不足,缺少专业的技术转移人才。
科技成果的交易与一般商品有很大不同,存在严重的双重信息不对称。购买双方都不知道成果的真实应用价值到底如何。买方感兴趣的技术的商业化价值、投资汇报率。卖方总是不断的强调我的技术如何先进,效果如何好,至于其成果的市场价值如何,以及如何让研究成果的市场价值最大化,却知之不多。如何做好解读和系统性地支持,使买卖双方能有效对话,以科学评估技术的商业价值以及风险,找到商业化潜质较大的专利技术,是专利转移转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在国外,成果转化往往依靠的不是科技人员,而是内部技术转移办公室。这一团队的规模往往在20人以上,包括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投资专家。该团队具有三大功能: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管理、投资基金。然而,当前我国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支撑普遍还是浅层次的。尽管不少科研机构都建立了技术转移中心,但由于缺少精通科研、管理、法律和商业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所以转移转化的效果还非常不理想。因此,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专业队伍,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是不可或缺的配套体系。
仅仅给予免责和充分激励是不够的,”免责”是学校同意科研人员去“干”;激励是给科研人员“干”的欲望。然而,假如考核研究人员的评价体系不变;研究人员的对专利以及专利制度的认识没有提升;研究人员和企业没有建立互信互利,没有分享发明成果的习惯,没有长期思维,不能建立连续、多级推进的合作机制;科学家和企业家之间相互不具备对接能力,而又缺乏能提供有效对接的专业人才,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真正有效的专利转化都是很难实现的。
因此,在新成果转化办法出台后,相关的配套评价体系、环境文化、服务支撑体系都要跟上。只有这样,新的成果转化办法才能如同《拜杜法案》一样,发挥其巨大激励作用,开创我国高校专利转移转化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