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法定年龄,16年前男子办理假身份证,婚是结了,16年后,离却离不了了,男子一怒之下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2006年7月,陈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为了与龚某结婚,便通过路边小广告上的私人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张年龄改大了2岁的虚假身份证,如愿办理了结婚登记。
年8月,陈某与龚某因感情破裂到湖南省沅江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却被告知因原结婚证上登记的身份证号与陈某实际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2022年3月17日,陈某和龚某一张诉状把沅江市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上述结婚登记。(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
本案的法律问题,陈某和龚某的婚姻有效吗?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释案说法:
一、陈某和龚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陈某在结婚时,并没有达到法定的婚龄,而是办理了假的身份证明,才取得了婚姻登记,陈某和龚某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虽然,陈某和龚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但是人民法院却不能确认二人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陈某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两岁,十六年后,陈某和龚某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民法典的婚姻登记规定了,因陈某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形已经消失,因此法院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民政局不能办离婚,法院也不能判决婚姻关系无效。在这种情况下,陈某和龚某应该怎么办呢?
沅江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根据2021年11月18日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向沅江市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沅江市民政局将陈某、龚某于2006年7月办理的结婚登记中陈某的身份证号码予以变更。
沅江市民政局采纳了该司法建议,变更了陈某的身份证号码,至此,陈某和龚某因婚姻登记信息错误不能离婚的困境,终于解决了,二人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了。
二、陈某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不论结果如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加重处罚。
陈某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通过路边小广告上的私人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张年龄改大了2岁的虚假身份证,陈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
陈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当处罚了。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陈某的追诉时效为五年,陈某从犯罪到被发现已经过了16年,超过追诉时效的规定,因此不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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