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另一份文件作为公文的附件,在落款之前应当说明。但也有不说明的例外哦!
韦志国原创作品《一图看懂公文写作技法》系列第5篇
本期介绍的内容还是关于公文版式格式的一个小规范:附件说明规范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将附件列为第十五项。
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这个定义在业内一直有不同的争议,甚至反对的意见。但是,也没有哪种意见获得更加广泛的共识。那就姑且采纳这个定义。
从这个定义看,附件的地位不重要,只是对正文起辅助作用的文件。事实上,很多附件确实如此。例如上报的请示后往往附上以往此类工作的介绍材料,帮助上级了解更加丰富的背景信息,供决策参考。
但这只是附件的一种情况,还有两种特殊情况,已经不能视为补充或参考资料了。
特殊情况一:附件文件的规格和作用要远高于正文主件。例如印发或转发通知的附件,往往是上级文件、领导讲话,或者已经批准通过的规章制度。这些下发这些附件文件,本身就是行文目的所在,其地位要远超印发通知这个正文主件。
特殊情况二:附件本身是办理主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并非什么说明或补充材料,只是由于多种原因没有列入正文主件而已。例如表彰类文件,当表彰对象较多时,就会将表彰名单单独附在正文之后。再如,报名通知的报名表,也往往附在正文之后,便于单独反馈。
总之,附件本身就是一份独立文件(或独立性较强),不能或不便放入正文中。
附件不是每份公文都有的,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带附件,带哪种附件。
有必要使用附件时,则一定要带上,那么就涉及到附件说明的问题了。
附件说明的具体规范见下图《一图看懂附件说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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