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东印度公司 .大英帝国的国有企业
不列颠东印度公司(或作“英国东印度公司”,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简称BEIC),有时也被称为约翰公司(John Company),1600年12月31日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该公司皇家许可状,给予它在印度贸易的特权而组成。实际上这个许可状给予东印度贸易的垄断权21年。
随时间的变迁东印度公司从一个商业贸易企业变成印度的实际主宰者。
和当时成立的诸多有皇家背景,具有特定范围的经过特许的贸易垄断权的五花八门的公司一样,东印度公司只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个。起初,他们代表着大英帝国向外部世界伸出的触角,试图去感知和了解那个英国人已经意识到了的无比广阔的世界。
股份公司这个现代组织形式是不是英国人发明的我不记得了,但至少英国人非常擅长此道是肯定的。而且,实际上,在大英帝国设立自己的“国有企业”之前,比他更早开始海洋拓展的国度,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等都早就成了类似的组织开始了自己的冒险事业,比如荷兰就有一个完全同样名号的“东印度公司”。英国人在这桩有利可图的事业中并不是先行者。
为什么会采用公司这个形式呢?其实明明不难看出,这分明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行为啊。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就必须要回溯一下欧洲社会的基础结构了,尤其是权力结构。前面其实已经多有论述了,欧洲社会的封建性特别强,相应地王权就比较弱,皇权基本谈不上,皇权被罗马教皇代表的神权和各个国家国王代表的王权所分割。实际上我们看欧洲各国的王公贵族在中世纪历史的实际表现来说,其实也就不过是个大号的封建贵族罢了。总而言之,这样的社会显然是一个高度分裂,无法协调,自行其是的社会。多说一句,今天的西方民族国家林立的政治生态其实和这个情形并没有太本质的区别。
回过头来继续说东印度公司的事。在这种情形下,要进行一个有利可图的冒险事业,怎么办呢?政府出资?对不起,女王政府没有那么大的实力,当时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诸多国家中,王室所代表的公共权利是很有限的,他没有那么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和全社会范围内的资源调配能力。这条路走不通。
那要不就自由竞争吧。也不行,这个事情规模巨大不说,风险还特别地高,私人是无力,也不可能有意愿去从事为别人做嫁衣这样的事情的。自由竞争只有在一个相对比较规范,成熟的市场环境中才能得以实现,才能成为配置社会资源的比较有效的手段。这是现代经济学的共识,其实就是常识。纯粹逐利的自由资本是不能成为国计民生的依赖性和开拓性力量的。
好了,那怎么办呢?俗话说得好,社会主义才能办大事啊。混合所有制,而且享有垄断权力的具有大英帝国特色的“国有企业”,像东印度公司这样的巨无霸自然而然地就横空出世了。这几乎都不用怎么费脑子,因为这是当时情况下唯一可行的道路。顺便吐槽,今天西方人动辄就拿中国的国有企业模式不符合所谓的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则来说事,难道不记得几百年前自己的祖先曾经做过的事情吗?
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中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则,那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个被女王政府授予了垄断权的国有企业其实也是这种对专属权利的保护,要不人家凭啥冒着那么大的风险去开拓市场呢?要镇压被征服地人民的反抗,还要对付其他国家的竞争,基本都是来自于军队的直接打击,还要时不时地应付海盗的打劫。太难了。
所以,东印度公司,开始的时候兼具一个商业公司和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双重特征。随着后来她控制的地域的不断扩大,他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远东,东南亚,包括整个的印度次大陆都在他的控制之下。他行使的完全就是英国政府的殖民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在他存续的时间段内,大英帝国议会出台了相当多的关于处理东印度公司具体事务的法案,大概历史上还没有哪个以公司为招牌的组织曾经得到过一个国家立法机关的如此青睐吧。
当然,终有一天,东印度公司会将自己手中把持的巨大权力交还给英国政府的。毕竟,他的代理多少只是权宜的产物,用我们中国人的话说,有点名不正言不顺的。于是乎,1857年印度爆发民族大起义后,东印度公司将它管理的事务交还给了给了英国政府,印度成为英国的一个直辖殖民地。
1860年,它又将在印度的所有财产归还政府。公司仅帮助政府从事茶叶贸易。在《东印度公司股息救赎法案》生效后公司于1874年1月1日解散。当时英国的《泰晤士报》评论说:
“在人类历史上它完成了任何一个公司从未肩负过,和在今后的历史中可能也不会肩负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