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2017年泽西皇家法院的一个判例:原告Essam是一名律师。2000年与Rouzin结婚,并于2015年开始诉讼离婚。2007年Essam设立了两个离岸公司,这两个离岸公司帮助Essam替他持有在英国的资产。
不过,这两个公司并非登记在Essam名下,而是登记在了Rouzin这一家庭主妇名下。Rouzin为两家离岸公司的唯一股东,这两家公司的日常事务由Rouzin委托Essam进行打理,两家公司的董事也由Essam任命。2014年在婚姻发生状况后,Rouzin撤销了对Essam的委托,将自己变更为两家公司的唯一董事,由自己管理两家公司。Essam大惊之下,请求法院判定Rouzin违反了代持协议,确定两家公司的实际所有人为自己。
法院认为,从任何表面证据看来,Rouzin都对两家离岸公司拥有绝对的所有权,股东名册上仅有Rouzin一人的名字,Essam虽然对两家公司有几百万英镑的注入,但这笔钱的性质不是投资款,而是对两家公司无息、无偿还期限的借款。即使还有其他比如录音明确表明这两家公司确实是妻子替丈夫进行了代持,法院也不会支持:
Essam之所以让Rouzin替他代持,是由于这两家公司设立时,他正在和他当时的前妻进行离婚诉讼,他希望将这两家公司隐匿在他前妻的视线之外。Essam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承认他当时确实向当局进行了虚假陈述,他的本意是自己拥有公司,只是出于隐匿资产的目的而将公司放到了现任妻子名下。如果这样他有可能会因他的虚假陈述面临刑事责任。一是承认他确实是希望他的现任妻子成为公司所有人,这样就没有虚假陈述的问题,但他会丧失公司的所有权。Essam选择了第二种。
现在越来越多人士通过境外代持,以达到隐匿资产或避税的目的。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税收征管日益强化的今天,司法判决是不可能同监管趋势背道而驰的。不可能说全球都在打击避税,都在强调税收信息的透明化,而法律却鼓励通过设计复杂的代持结构来协助达到隐匿资产或避税。即便代持协议真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这一民事合意也会因违反公众利益而无效。法律判决必须考虑它所引发的导向,不会鼓励任何试图绕过监管的侥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