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全方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近期,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了一桩案件,此案件为一个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早在2012年这桩案件就已由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在罪犯已赔偿受害人家属1万元的前提下,再赔偿受害人家属9.8万元,且由于罪犯不满16周岁,还是未成年人,所以依法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是判处收容教养三年,审判结束,但被害人家属对此审判结果并不满意,又提起诉讼,但法院的判决依旧如故。
而这桩案件是这样的,十三岁覃某(凶手)与周某(被害人)为同窗好友,当时正在读小学六年级,且两家住在同一条街上,相距不到150米,两个人关系很好,覃某外貌上不及周某,但听闻周某与别人玩的时候,说自己胖还丑,心生怨恨,在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自己家里玩,趁着周某玩手机的时候,用木凳砸向周某头部导致周某昏迷,但她害怕周某醒来之后告诉家长和老师,所以就从家里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等凶器,对周某进行行凶,只周某死亡后,又将周某头颅,胳膊等进行解肢,装进塑料袋,并清理了案发现场。后因周某父母报案,警方介入调查,才得知覃某为凶手。周某父母提起多次诉讼,得到的都是同一个结果,因为覃某为未成年,所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不能追究其实行责任。
但令我十分好奇的是,覃某为未成年人,那与覃某为同窗的周某呢?她也同样都是十三岁,同样都是未成年,难道她就不能受到保护吗?假设在覃某行凶的过程中,周某苏醒,并杀死了覃某,那她是不是也会得到同样的判决?也仅仅就拿出10.8万元赔偿周某的父母,收容教养三年就万事大吉?在覃某还是未成年的时候,就可以做出如此令人发指的事情,收容教养三年之后,她真的能诚心悔过吗?换个角度来说,我们应该对这样的孩子进行更多的理解和关爱,但当她的事件被大众所熟知的时候,那些现在也还是未成年人的孩子会怎样?会不会想,因为我是未成年,我杀了人,赔偿一些钱,进教养所住几年,就没有事了?这件事情会对社会上的孩子带来多大的影响?至于此,我想结果我也是不得而知的。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是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我觉得相关机构应该更应该视情况而定,更灵活的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护我们国家未来的希望,保护我们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