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小编通过影视版权交易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影视版权交易是怎样的
任何的影视剧作品,在没有获得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允许任何平台私自播放和使用的,因为影视版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所有的影视版权全部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没有经过版权交易就私自播放影视剧作品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版权侵权,是要承担民事赔偿的。
版权交易指作品版权中全部或部分经济权利,通过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的方式,以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交易行为。它属于许可证贸易范畴,是无形财产权贸易。
影视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一)规范署名,明确权利主体
在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突出问题是影视作品的署名不规范。影视资源涉及到的权利主体比较多,包括制片人、导演、演员、编剧、影视音乐制作人等创作人员的著作权。如果影视作品进行数字化,再进行传播,必将涉及到这些人的权力。倘若署名不规范,权利主体不明确,就会导致很多因找不到著作权人而侵权的行为发生。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中署名错误、署名不真实等问题阻碍了版权交易的顺利进行,破坏了版权交易秩序。影视制作者应该在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片头、片中、片尾的署名应该根据统一规范的署名顺序进行署名,用规范的文字和格式表述。
(二)统一建立数据库,搭建影视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采取何种比较便捷的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是一个较大的问题。自2011年1月1日起,《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开始施行,版权费用由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统一收取。影视版权交易有必要经过一个专门化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相关部门应该统一建立影视知识产权数据库,方便权利人登记版权,方便使用者检索和付费使用影视作品的版权。例如,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可以牵头建立影视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业务从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扩展到包括影视知识产权登记、买卖等整个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
(三)创新版权授权模式
目前,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网络上,影视作品的侵权行为已经从通过介质盗版(如光盘和磁带)转为数字盗版,即通过网络非法传播和使用数字化的影视作品。非法传播的主要原因是,侵权者希望免费或者以较低的代价观看影视作品,或者是侵权者无法通过正规途径获取所需的影视资源。影视制作者应转变观念,创新版权授权模式,例如,好莱坞许多大片全球同步上映,以解决部分地区观众无法及时看到影片而购买盗版产品的问题。影片发行可以不局限于传统的院线,也可以采取分段式递减收费的方法在网络同步发行,实行收费点播即影片在影院上线期间,在网络保持与院线持平或略低一点的售价发行,或者影片在影院下线后的一定时间内以更低的价格发行。以此类推,随着时间的推移,发行价格逐渐减低,直到维持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如此,不仅保障了影院的利益,影视制作者也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同样,电视作品也可以以类似的方式在网络上发行。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三部法律构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体系。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影视作品的权利所有人、保护期限、侵权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刑法也规定了对影视作品盗版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但是,鉴于对数字资源的保护是一个新兴的问题,目前政府尚没有出台专门保护影视资源数字化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只能依靠其他法律法规来保护在网络上传播的影视作品。为了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三方的利益,国务院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而制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于2013年又做了修改补充。这说明我国政府一直在致力于完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然而,单靠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网络影视资源的知识产权仍然很难弥补影视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漏洞。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这条避风港原则,使得许多侵权行为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惩罚,导致侵权行为越发猖獗。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让我们想动起来,保护知识产权,从点滴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