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统理解中,感恩即行孝的一种方式。想象不出哪种感恩的行为竟不是从属于行孝。当然,这话反过来说就不成立。因为孝道中有极端行为。
2,“学会感恩”这种提法,本身预示着表达,因为衡量会与不会感恩的标准,就要看是不是把感恩的情感表达出来了,表达强调要体现在行动上,它包含有各种行为方式。也就是说,学没学会感恩,要看是不是在各种行为方式中体现出来,例如,在动作和语言的行为上合乎了体现孝道的感恩。
3,为什么要体现在行动上呢?在学校教育的角度看,感恩教育的目的,是要求受教育者落实在行动上来体现感恩,而这种体现出来的行动是要受到评价的,同时,这种评价体系是要有标准的,所以,与评价标准相对应的另一方当然是行动。也就是说,感恩教育是对受教育者的行动进行标准评价的教育。
进一步考虑,评价为行动设定标准,必定是在哪个领域发生呢?一定是在规范领域内发生。也就是说,评价是为行动设定标准的,其目的是规范行动。
4,感恩总是与父母子女之爱有必然关系。然而,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规范能规范与评价是不是属于感恩的行动,但是,这种规范是不是衡量爱与不爱的标准,以评价行动的规范做依据,能不能给“爱”行判断?
我们当然不能说“因为这孩子不会用经过评价而规范了的行动去感恩父母,所以,这孩子不爱父母”。很显然,这种来自于行动被规范化之后的标准,无权对这个孩子下这种判断。因为这种规范,只能针对行为对与不对,好与不好下判断,而不能针对爱与不爱下判断,拿这种标准化了的规范去判断爱与不爱,就超出了它的权限。所以,规范只能规范行为,只能对纯粹的行为的对错、好坏下判断,但不能规范情感。因为这个孩子的行为不符合规范,所以,认定这个孩子不爱父母,孩子父母当然不会同意,感恩教育没有权利代父母下此类判断。家庭内部以何种方式表达爱,是用不着外界设定一个标准的。
5,在品德课上,把规范行动与情感传递在同一个层次上构成一对儿矛盾是不可取的,这俩概念根本不在一个层次上。这里就牵出另一个问题,也就是情感、态度、价值观层次的问题。
6,价值观的问题,不是值得不值得的问题。值得与不值得,是以理性为原则,如果用理性原则去衡量价值观问题,处处是矛盾,因为理性原则是要符合形式逻辑的,不合逻辑便不理性,而价值观拒绝理性,也就是说,以理性衡量得失并作为价值判断的根据,是错误的。价值判断,是非理性的,是感性的,价值判断,只要开始用理性做依据了,它就不属于价值领域,因为价值问题是在伦理、信仰、情感的层次上才会发生,这个层次是人类智慧的最高层次,这个领域,是不能用理性推出来的,也就是说,它超越逻辑必然,理性是失效的。然而,像规范、标准等领域,一定是用理性做出来的,不然,就不是规范、标准了,也就是说,它们能成立,必定要符合逻辑必然,但是,正因为它们以逻辑必然做依据,恰恰不适用情感、伦理、信仰领域。
7,感恩教育领域内的诸种评价与规范,不能充任爱与不爱的标准。也就是说,涉及到孝道、感恩等,它们属于伦理道德领域的事情,它们属于外部导向,不能参与到家庭中并做为衡量情感的标准。
8,当然,感恩教育与爱的情感不矛盾,但是,不矛盾不代表相等,这种不相等性体现在通过感恩不能复原为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