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离婚协议”为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系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但此种权利处分是否能对抗对“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不知情的第三人,应以处分的权利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变动模式为准。
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为吕春雷、刘珊珊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系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但此种权利处分是否能对抗对《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不知情的第三人,应以处分的权利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变动模式为准。
双方在2013年9月6日协议离婚,吕春雷提供担保发生在2013年10月,法院查封发生在2015年2月,但直至2017年8月17日,刘珊珊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吕春雷要求办理房产过户。
刘珊珊在有条件起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多年内始终未主张办理,怠于行使因《离婚协议书》取得的请求权,致使案涉房屋因不符合登记要件不能认定为刘珊珊个人财产或刘珊珊取得处分权利。因此,在刘珊珊并未取得对抗执行的权利基础情况下,其关于排除本案执行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33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