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胖盖 | 图:网络
足月产妇,家属不同意剖宫产,疼痛难忍跳楼身亡,一尸两命。
鲁迅先生说过:悲剧,就是把美好的撕裂了给人看。
那么这样一件事,绝对称得上至悲。
新闻一出,舆论对这个产妇的夫家一面倒的指责,本已盖棺定论的一件事,却因丈夫的一番辩护,变得扑朔迷离。
罗 生 门
医院给出的说辞是医生和产妇都要求剖宫产,但家属坚决不同意,导致产妇情绪失控,终酿惨剧,并拿出了家属签字的知情书,可以算是铁证了:
而家属则给出了完全相反的说法:产妇喊疼要求剖宫产,丈夫完全同意,但医生坚决不从,说马上就能生,不需要剖:
12世纪的日本,在平安京发生了一件轰动社会的新闻,武士金泽武弘被人杀害在丛林里。作为证人,樵夫、强盗多襄丸、死者的妻子真砂、借死者的魂来做证的女巫都曾被招到纠察使署,但他们都怀着利己的目的,竭力维护自己,提供了美化自己、使得事实真相各不相同的证词。(via百度百科)
这是电影《罗生门》的剧情梗概,自此之后,罗生门一词便衍生为“当事人各说各话,将事件朝着对自己有利的一面阐述”之意。
我小时候看港剧,证人在宣誓的时候,有一句台词是这么说的:“本人XXX,谨以至诚宣誓,本人所作证供,乃事实及事实之全部。”
那时我非常不能理解为什么要加一句“事实之全部”,长大后才明白,只有全部的事实,才能串起真相,而真相,只有一个。
民众对于产妇跳楼事件最为关注的真相,是不同意剖宫产的到底是家属,还是医院?换言之,到底是谁逼死了她?
仅就目前所披露出的信息,我们无法还原事件的真相,任何的站队,似乎都有些不够理智,那我们就什么都不能做了吗?
在我看来,有一件事,和这个同等的重要,而且现在马上就能去做,那就是搞清楚:剖宫产这件事,谁说了算?
选 择 权
很多人对于顺还是剖的选择权归属模糊不清,存在很大的误区。在这件事的热门评论中,不乏以下的说辞:
其实,从法律层面上来讲,顺和剖的选择权正是在产妇本人手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也就是说,任何手术的决定权都在本人的手上,只要本人有足够清醒的意识,完全可以决定自己是否需要剖宫产。
事实上,很多有过生产经历的人,都记得当时是自己先签字同意进行剖宫产手术,然后家属再签字的。
有人担心,如果产妇昏迷了,那么这个选择权不就完全落在家属手上了吗?
也不是的!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个规定,给了医院足够大的处理空间,所谓的“不能取得亲属意见”,是大有文章可以做的!换句话说,如果医院足够强硬,在这种时候,是可以越过愚昧的“坚持顺产”的家属,给产妇进行剖宫产的。
有人又担心,如果医院出于责任感,不听家属意见,坚决给已经昏迷的产妇进行手术,而万一,不幸产妇还是死亡了,那么医院岂不是成了冤大头?
这个也是有法可依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可以这么说,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产妇生育方式的选择权,还是给予了产妇本人足够的保护的!
换句话说,陕西榆林这次产妇跳楼的悲剧,是完全可以在技术层面上避免的!
两 疑 点
整件事的确是有蹊跷的,疑点在于:
产妇当时的情况是否已经危及生命?
若如此,院方应果断为产妇进行剖宫产的手术,法律层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产妇的跳楼与不能进行剖宫产有没有因果关系?
现在无论是媒体还是坊间,都觉得这是肯定的,但果真如此吗?要知道,这是整件事最关键的一环,我不倾向做任何“是与否”的猜测,但我绝对倾向将这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调查的重点。
真相依然遥远,舆论甚嚣尘土,然,逝者已矣,这个生命终结于2017年8月最后一天的母亲,和她尚未出世的孩子,终究是离我们而去了。
而这也许是一场本可避免的悲剧,实令人扼腕。
R.I.P
-End-